一、民事
(一)蓄意傷害他人身體之行為,為故意侵權行為,成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責任。
(二)依民法第193、195條,賠償範圍通常包含醫藥費、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如傷勢較重,另有勞動能力減損等相關賠償責任。
(三)依民法第197條,須於案發兩年內起訴,如欲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應注意時效的問題。
二、刑事
(一)刑法
1.依據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該醫療暴力已導致受傷之結果(驗傷單),且依刑法第287條,普通傷害罪須告訴乃論(非公訴罪)。
(二)醫療法
1.依據
醫療法第106條第3、4項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該醫療暴力只要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即成罪,無受傷結果亦同,且本罪為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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