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法律小教室25-[醫療暴力相關法規]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6/03 10:16 1688 次瀏覽

一、民事

(一)蓄意傷害他人身體之行為,為故意侵權行為,成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責任。

(二)依民法第193、195條,賠償範圍通常包含醫藥費、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如傷勢較重,另有勞動能力減損等相關賠償責任。

(三)依民法第197條,須於案發兩年內起訴,如欲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應注意時效的問題。


二、刑事

(一)刑法

1.依據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該醫療暴力已導致受傷之結果(驗傷單),且依刑法第287條,普通傷害罪須告訴乃論(非公訴罪)。


(二)醫療法

1.依據

醫療法第106條第3、4項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該醫療暴力只要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即成罪,無受傷結果亦同,且本罪為公訴罪。


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

梁雨安 律師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 銳齊法律事務所
  •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92號10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