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法律小教室27-[恐嚇罪]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6/08 11:50 2213 次瀏覽

一、 恐嚇罪

(一)依據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要件為不法惡害+使人心生畏懼

1.不法惡害通知

讓人感到害怕的話語,通常是需進行個案認定,但實務上,基本上已經認定"說要法院見"、"保留追訴權"、"等者收傳票"、"我要告你"等之後要打官司的話語不算恐嚇。

2.使人心生畏懼

聽到該話感到害怕,故如果對話紀錄是出現類似"你怎麼說~我好害怕歐",通常會認為實際上並未到心生畏懼的程度,且通常畏懼不已的反應,會是於第一時間跑去警局求助,而不是事過境遷好幾個月後才報案。


(三)網路公審也可能構成恐嚇罪

1.將不實訊息訴諸網路公審,除可能構成誹謗、個資法外,如又有傳達類似"不配合我的條件,我就要把訴諸網路公審"之類的話語,依法院的看法,同時也可能構成恐嚇罪。

2.判決用語略以:

被告顯然藉由在社交軟體公開系爭貼文草稿使告訴人遭受在網路社會極為常見之「肉搜」、「輿論或網路公審」,.被告將告訴人個人資料或被告主觀上片面認定告訴人之作為公開於世 ,供公眾知悉、批判或指責之方式,使告訴人在公眾及親友面前感到難堪、名譽受損,屬不法惡害通知。


二、如以恐嚇的方式要求對方交付款項,且該款項之交付並無相關債權可支持(例如:恐嚇路人要求交出錢),而有不法所有意圖時,可能成立恐嚇取財罪。


三、恐嚇取財罪、搶奪罪和強盜罪的差別,簡單來說在於強盜罪的強制力已經到他人無法抗拒(例如:假手槍),搶奪罪需使用不法腕力搶別人東西(但未到無法抗拒的程度),恐嚇取財罪則是用說的(恐嚇話語),沒有肢體上的接觸。

梁雨安 律師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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