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法律小教室34-[失權效]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7/23 11:22 4711 次瀏覽

失權效

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196條:「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

實務上,如果法院要下失權效,通常會這麼做

1.案件已經開過幾次庭,且調查證據部分已經調查完畢。

2.案件攻防已經差不多都主張完了,本案事證已臻明確。

3.在開庭筆錄中,明確載明雙方補充主張最後提出的時間,逾時提出即不予受理的文字。

4.超過該時間再提出的攻防,法院會於判決中援引失權效之法理予以駁回。

簡易白話文:

期限內說清楚->逾期提出->為何不早說->晚了我們也不理了->不要太不滿

其效果相當簡單暴力,可直接駁回逾時提出的主張

執業那麼多年,碰到法院真的以失權效駁回的,並不多見

同一個案件同時碰到失權效+自認的,更是稀奇

最近碰到一個請求返還租金代收款的案子

當時當事人手上並無對方收租的完整租約,且依契約來看,收租的人也不只對方一人,也無對方收租的相關證據,但因也實在是生不出新的東西了,故只能先起訴,之後邊打游擊邊蒐集證據

好在該案當事人一開始沒請律師,開庭時,就租金只有他收、他有收到租金了、租金金額多少等事實,全部承認,該自認的效果就對方而言和打開城門投降沒兩樣,就我方來說則是省卻一大堆困難的舉證,輕鬆破城

開兩次庭後,法官明說下次就是最後一庭,且當庭記明筆錄,補充主張應於庭後10日內提出,逾時提出即下失權效的記載

結果後來對方似乎發現情況不太妙,緊急在最後一庭開庭前火速請了律師,並具狀揚揚灑灑進行一大堆的攻防和調查證據

老實說,對方律師的主張真的滿有道理的,但問題在於提出的時間真得太晚

最後,對方凌厲的攻勢,直接被我以民事訴訟法第196條完美反殺

法院判決我方全勝,且因對方之前開庭真的自認的太滿了,加上失權效的效果二審更難排除,故之後對方也沒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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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 律師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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