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簡單介紹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3/06/08 17:54 448 次瀏覽

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適用於法定財產制,於離婚或任一方過世時,進行剩餘財產之計算,由婚後財產多的給少的,法院如認為不公平(例如:對婚姻無貢獻,又可請求剩餘財產時),可依照案情調整金額。

二、剩餘財產之法條依據為民法第1030-1條,依照該條的規定,婚後無償或繼承的財產,都不會算入剩餘財產的範圍,又,剩餘財產是指夫妻雙方間於婚姻關係持續中所增加之財產(婚後財產)之差額,且剩餘財產請求權是有時效限制,應於離婚或繼承開始後兩年內請求。

三、剩餘財產之計算非常的複雜,比較常見的是:

(一)存款,計算方式係以起訴那一天為準,計算婚後增加之銀行存款餘額。

(二)保險,通常是以婚後買的為準,會調閱雙方的全部保單資料,以計算保單之價值準備金額。

(三)股票,通常是以起訴那一天的股票及該日交易市價計算其價值。

(四)不動產,婚後買的房屋,價值計算方面有法院送估價、內政部實價登錄,但該不動產之價值須再扣除貸款。

(五)車輛,因法院折舊的計算方式,通常無殘餘價值。

四、剩餘財產之計算,有時候會出現追加的情況:

(一)用婚後的財產去清償婚前購買房屋的貸款->追加該清償款項為婚後財產。

(二)刻意減少剩餘財產分配差額,例如於起訴後故意將房屋增貸,榨乾房屋價值->追加該貸款金額為婚後財產。

五、剩餘財產一身專屬性

(一)經過多次修法,現行法定性其為一身專屬性。

(二)活者+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婚後財產少的),可向過世的另一半之遺產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先分配剩餘財產,再分配遺產。

(三)無法繼承、讓與。

(四)夫債不用妻還,妻債不用夫還。

六、之前有寫過一些家事的文章,如有興趣可以看一下~

想離婚怎麼辦 ?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的差異

https://www.pinview.com.tw/News/11250.html

監護權參考基準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blogs/690/43

探視、監護、扶養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blogs/479/10

探視權(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常見問題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blogs/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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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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