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11-[民事-銀行法損害賠償-逆轉勝]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3/06/02 23:45 511 次瀏覽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民事案件

(二)#銀行法#損害賠償#侵權行為時效、#時效抗辯#逆轉勝

(三)本件一審被告全輸,二審經我詳閱卷內事證及刑案卷證,並依此提出時效抗辯之具體事證後,逆轉改判變成全贏。

(四)本件係協助撰狀。

二、📜案例事實📜

原審以被告涉犯刑事銀行法判決有罪在案,認定被告應賠償原告(投資人)300多萬,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三、💪本律師協助被告主張如下💪

(一)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要旨:「…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8條前段、第19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38號判例、97年度台上字第172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請求權人若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即起算時效,至該賠償義務人於刑事訴訟中所為之否認或抗辯,或法院依職權所調查之證據,僅供法院為判刑論罪之參酌資料而已,不影響請求權人原已知悉之事實(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113號、99年台上字第2269號判決意旨可參)…」。

(二)經查,被告雖未直接招攬原告加入投資案,然原告前往參加說明會時,被告均在場,亦有上臺講解投資案網站之操作,原告決定加入投資後,即將投資款項直接匯入被告帳戶,更於提出刑事告訴時,直指被告提供帳戶收受其等投資款,亦涉有不法,請求檢察官一併偵辦等情,可見原告至少於107年提出刑事告訴時,已知悉被告為違反銀行法之共同正犯,則原告遲至近3年後始具狀追加起訴被告,顯已逾2年消滅時效。

四、🏆️案件結果🏆️

案經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為原判決不利被告部分均廢棄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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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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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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