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雙方約定由一方將自己的財產以他方的名義登記,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則同意就該財產以自己的名義出名登記的契約。該契約內容,若未違反法律的強制禁止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原則上應承認其法律上效力。
如本例而言,A君於70年購買甲房屋,甲房屋本應登記為A君所有,A君卻向B君借名、由B君出名(A君為借名人、B君為出名人),地政機關登記B君為甲房屋所有權人。
借名登記使財產的實質權利人(借名人)跟登記權利人(出名人)不相同,借名人請求返還不動產時,可能會發生以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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