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離婚該怎麼辦?

謝政恩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3/23 17:10 904 次瀏覽

每年~~都會有社會重要人士離婚新聞

大家~~也已經見怪不怪只在旁邊笑笑

但真的要離婚的話,究竟該要怎麼做呢?

1⃣雙方協議離婚

➡依民法第1049、1050條,夫妻雙方得兩願離婚,並有離婚之書面 即離婚協議書、2位證人(簽署於離婚協議書)及共同至戶政事務所 辦理離婚登記後,婚姻關係即得解消。

📢離婚協議書例稿或得至書局、網路尋得,然因離婚可能涉及以下 重要事項(僅摘要),應明確協議以免紛爭,若有預算應由律師協 助:

(1)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第1030-1條定有夫妻離婚後之財產分配方式(採法定財產 制者),惟雙方仍得自行協商如何分配,並於離婚協議書後約明此後不再主張民法第1030-1條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應注意該條於110年1月修法後,更具體規定如何分配應考量 之因素(如各自對家庭付出狀況等),非必然就雙方財產差額均分。

(2)未成年子女親權(即監護權)之行使民法第1055條規定得由夫或妻一方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此應於離婚協議書具體約定,另就非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一方之探視(即會面交往)方式,亦應明確約定。

(3)扶養費

夫妻縱然離婚,仍不免其等各自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惟仍應於離婚協議書中約明扶養費用之負擔方式。

2⃣法院裁判離婚(及訴訟中之和解、調解)

➡依民法第1052、1052-1條,基於一定事由(如將對方抓姦在床、 對方有不治之惡疾等),得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離婚,惟因注 意,就婚姻破裂可歸責程度較高之一方,尚不得請求裁判離婚(豈容出軌者想跑就跑?!);另於訴訟中,雙方得為和解或經調解成立後離婚。

📢 離婚訴訟之進行曠日廢時,多需委請律師代理進行訴訟,以正確適用相關法令及陳述事實,然應注意,法庭上雙方勢必唇槍舌戰、互揭瘡疤,造成感情之徹底割裂、未成年子女面對父母仇恨相所生陰影等,都是夫妻應併為考量之重要因素。

㊙近來有關台日名人婚姻生變之新聞甚囂塵上,事實為何尚不得而知,然而雙方均為高社經人士,更涉及鉅額之財產分配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行使等事宜,背後自可能已委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中。

又因雙方目前會否離婚?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均不能確定,然仍有未來於法院兵戎相見之可能性,是目前於新聞上揭露女方似有與第三人出遊,可能遭認女方可歸責程度較高;但又傳出男方於婚姻關係中似有說出不雅字眼,男方家庭成員又有致女方不快之行為等等,似對於目前婚姻關係造成負面影響。

未來,雙方勢必還是會各自展現自我感覺良好的一面,以獲得社會正面觀感及法院有利心證(若有訴訟),然而,目前女方似乎展現出將回歸日本(包括住居處及事業),則雙方婚姻要如何維持或其必要性或其可能性等,也是法庭上法官可能需要了解的一部分,應為注意。(註:目前實務上似乎已不是勸和不勸離,可能從寬認定雙方婚姻之破綻)

謝政恩 律師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102號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