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但賠償不能少!!

謝政恩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6/09 18:47 607 次瀏覽

👉按109年5月29日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概認通姦行為雖有損及婚姻之忠誠義務,但未明顯損及公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直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權及干預人民隱私,並可能對於婚姻有負面影響,該規定造成之損害大於其所欲維護之利益,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自本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今年5月31日,立法院並正式通過刪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並刪除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配偶通姦告訴權、第239條但書通姦罪撤回告訴可分等規定。

🈲罪可免,賠難逃

#縱然通姦已除罪化若侵害配偶權仍得請求賠償

1.據本日新聞所載,妻子因為丈夫外遇,故已先以侵害配偶權為由起訴請求賠償,並獲法院判賠90萬元;嗣又以其與丈夫多年前的協議,因丈夫違反不得出軌之協議,起訴請求5000萬元獲勝訴判決。

2.由上可知,縱然目前通姦已除罪化,但仍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請求 #精神慰撫金 #可達數十萬元 #考量雙方資力及侵害配偶權情節

3.另且,過去刑事通姦罪的成立可能要有性交行為(性器接合),但民事侵害配偶權則無受此限,例如有同居.私下偕同出國.牽手親吻擁抱.親密簡訊等行為等,都可能足以認定侵害配偶權。

🈵賠償金額當然越多越好,但如前所述要看雙方資力及情節,另外 #一次告兩個 #有抓到性交行為 #甚至生小孩 #對方超有錢 都是有助於拉高賠償金額的相應條件。

🉐補充一點,本日案例雙方所簽訂出軌就要賠錢之協議,法院明確認定有效,所以婚前協議可為參考,以高額賠償杜絕另一半劈腿......但,通常也還是不見棺材不掉淚啊!!

謝政恩 律師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102號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