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之受害救濟

謝政恩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7/08 15:40 1170 次瀏覽

經筆者就預防接種之受害救濟撰文投稿後(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459164),即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相關事宜,可見救濟資訊尚非廣為周知,民眾實應注意自身權益之保護,除得參衛福部網頁進一步了解確認,https://reurl.cc/bXdmQM

謹再整理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1⃣請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項:"因 #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 #救濟補償。"/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下稱徵審辦法)第2條第1項。

2⃣請求種類/請求權人:死亡、身心障礙、嚴重疾病、不良反應/法定繼承人(受害人死亡時)或受害人(參 #徵審辦法第5條

3⃣申請對象:向地方政府衛生局提出申請,並提供受害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受害之資料(如健康檢查報告、至少1年以上病歷、身心障礙鑑定證明),資料不足而無法補正或逾期不補者,不受理(參 #徵審辦法第6及7及8及16條

4⃣請求時效:知有受害情事起2年內申請,但不得逾事發後5年,逾期不受理。(參 #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2項 #徵審辦法第16條

5⃣審議機關:衛福部及其設立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由衛福部通知審議結果(參 #徵審辦法第9及20條

6⃣審議結果:#相關/ #無法確定/ #無關,就受害人病史、接種反應及其他相關因素,參酌醫學實證(如期刊文獻)、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為審定。(參 #徵審辦法第13條

7⃣審議時間:6個月(可延長3個月)(參 #徵審辦法第14條

8⃣不予救濟情形: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常見、輕微之可預期不良反應/轉化症或其他因心理因素所致障礙/非因預防接種目的使用疫苗致生損害。(參 #徵審辦法第17條

9⃣給付金額:死亡及身心障礙給付最高600萬元/嚴重疾病最高300萬元/其他不良反應最高20萬元。(詳參 #徵審辦法第18條及其附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範圍

🔟酌予補助情形: 為釐清因果關係支出之費用,如檢查及醫療費用補助/如死亡進行解剖者之喪葬費用補助/孕婦死產或流產之胎兒胎盤解頗或檢驗等費用補助(詳參 #徵審辦法第19條

🈴對於衛福部之審定結果(處分)得為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

謝政恩 律師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102號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