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友自由vs侵害配偶權

謝政恩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8/13 15:11 1125 次瀏覽

本日新聞聳動標題:「結婚不必放棄交友自由」,並引高雄地院一原告提告侵害配偶權敗訴之判決,似乎對於近來沸沸揚揚的侵害配偶權事件,又是另一新見解。不過,詳細看了一下這個判決,或許是有稍微放寬了一點"正常交往範圍",但此本屬法官的自由心證,後續應該也會上訴,到時就看高院怎辦判斷,摘要一下這個判決:

🔹曖昧簡訊跟密切聯繫,不一定侵害配偶權

"綜合上開實務與學者見解,本院認婚姻關係締結後,因負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義務,則一般男女(司法院釋字第748 號解釋後,亦不以男女為限)之社交行為難免受到一定之限制,承上所述,通姦行為依實務見解,固勿論,倘逾越一般男女社交行為之界限,例如,單獨偕異性同宿、深夜共處一室、與人裸湯共浴、與異性擁抱接吻,均應評價為 #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行為,並視其情形之輕重,予以法律上之非難。反之,倘僅有有 #曖昧內容之通訊(例如常見之LINE對話)、#密集電話聯絡(包含電話聯絡、會面、聚餐等)之行為,仍屬 #個人人格自由不受約制之範疇,換言之,每個人並不因結婚而即因放棄交友、言論等人格自由。

🔸原告還是有點舉證不足啦!

"若被告與...有不當交往行為,其理當會避嫌,避免友人或家人發現,豈有多次公開共同至被告親戚家...未違社會常情"

"僅有被告各自騎車停放在...汽車旅館路前之照片,#並無拍攝到被告有與...#一起或前後進出...汽車旅館之照片,是原告主張被告與...一同前往...汽車旅館過夜云云,應事實不符"

"是此,實難 #僅憑1張被告與...#牽手之照片,認定被告與..有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行為"

"僅可看出...有拉被告手示意被告上車之舉,而被告上車後,#確無環抱...腰間之舉,已如前述,是原告主張被告與....於系爭影片中之互動情形宛如情侶,確實有逾越普通朋友關係云云,亦非事實。"

😎其實法官要做這麼突破性的判決,心臟也是要很強的,所以判決裡面在闡述怎樣係屬侵害配偶權的情形或要件等等,並援引學說及實務見解,算很認真了;但是,如果不找徵信社,其實一般人要怎麼蒐證,頂多就偷看一下另一半的手機或臉書.IG等等,哪那麼容易舉證,本判決在原告舉證上也似較嚴格,原告本件全敗的結果,未來在高院應該還有得打勒!!

謝政恩 律師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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