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書約定拋棄告訴權有效力嗎?

謝淯婷 律師
發表時間:2022/02/21 16:54 768 次瀏覽

周遭朋友曾因發生車禍致對方受傷,經商談後與對方達成私下和解,但對和解書內容有所疑問,便前來詢問簽署和解書後自身相關權益保障,細觀雙方簽署的和解書內容,其中一條約定對方須 #拋棄告訴權,亦即對方之後不得再去警局或地檢署提起告訴,但 #告訴權 是可以拋棄的嗎?

依據最高法院26 年上字第 1906 號判例要旨:「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

因此依上開判決要旨,就本案例造成對方受傷之情形,傷者可提起過失傷害告訴,但過失傷害#告訴乃論 之罪,告訴人(即傷者)是否拋棄告訴權,是不會影響告訴人可以告訴的權利的,所以就算 #拋棄告訴權,告訴人仍得到警局或地檢署提起告訴。

當我緩緩(?)解釋上述規定時,朋友不免提出疑問:「那我與對方和解後,若對方還是可以去提出告訴,我的權益該怎麼保障,有解決的方法嗎?」

當然是~有的!若要避免以上情形發生,有兩種解套的方式:

第一種是準備好刑事撤回告訴狀請對方簽署,因為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之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第二種是與對方約在鄉、鎮、市、區公所設置的鄉鎮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因為依據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7條之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