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起手式

吳光禾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8/08 08:12 470 次瀏覽

因為Covid-19的影響,大家都被關在家中出不去,許多夫妻或同性伴侶只能在家中大眼瞪小眼,想離婚又不知道該怎麼辦。就讓小光律師來告訴大家想要離婚的起手式吧

【雙方都想離婚】

如果雙方都想離婚,但是不知道該如何下手,可以先從財產、小孩監護及費用分擔的方式著手。

(一)夫妻/同性伴侶對於財產分配是否有共識

(二)夫妻對於小孩的監護、探視及費用分擔是否達成合意

若是雙方對於上開方式都已經有共識且不爭執,即可將之敘明於離婚協議書中,並請2名以上證人簽名,去戶政事務所登記。

【只有一方想離婚】 

如果只有一方想離婚,則只能走裁判離婚的方式了,民法第1052條規定,有下列事由可以向法院裁判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11.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到底什麼情況會達到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呢?

→發生婚外情且未支付家庭費用V(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家上更(一)字第8號民事判決 )

→精神上之虐待與身體上之傷害V(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

→沉迷線上遊戲、數年未同床X(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家上字第45號​​​​​​​​​​​​​​​​​​​​​​​​​​​)

【如果我們是同性伴侶,會有所不同嗎?】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及第4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因此,同性伴侶間也可辦理結婚登記。

而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同性伴侶間可合意終止,亦得於發生下列事由時,向法院聲請終止:

1.與他人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或成立第二條關係。
2.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重大不治之病。
8.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9.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10.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止之。

法院對於同性伴侶間裁判終止的認定是否與夫妻相同,尚待實務見解做出相關判決,但小光律師認為,還是可以援引夫妻裁判離婚的認定標準作為參考的。 

【結論】

有些朋友問小光律師,老公不照顧小孩、不做家事、錢又不拿回家,好想離婚怎麼辦?小光律師建議可以先做下列評估:

1.資力評估:離婚之後若須遷出,是否可以負擔租約的費用,或獨力承擔應支付的生活費用(如房貸)?

2.後援評估:若是有小孩,有關上下班時是否可以接送小孩,若是臨時需要加班,是否有後援可以幫忙接送或照顧小孩?

3.訴訟策略評估:在做完上面的分析後,若您向對方提出離婚要求,對方不回應時是否會正式的提出離婚(如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如果法院沒有裁判准予離婚,您打算如何繼續與對方共同生活?

最後,小光律師認為不要貿然地跟另一半提出離婚,如果您說出離婚的意願,卻沒有進一步的動作,另一半反而不會認真地看待您的想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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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光禾 律師

  • 執業年資: 10年以上
  • 竑誠法律事務所
  • 新北市永和區中和路345號9樓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