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的判斷標準

吳光禾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8/11 14:08 826 次瀏覽

七夕快要到了,牛郎跟織女總算可以團聚。大家知道牛郎跟織女如果因為分居已久離婚,孩子的監護權鬧上法院,會有那些判斷基準嗎?小光律師從實務見解跟大家說說法院的判斷標準:

監護意願:是否有意願承擔子女的監護權?

經濟實力:即自身經濟狀況如何?

親子關係:子女的主要照顧者為何人?與子女的依附關係如何?

親職能力:是否對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及發展與作息情形有所了解?教養觀念及教養方式為何?

支持系統:如親人支持系統是否完善?

善意父母原則:是否藏匿子女、阻撓對方探視等情形?

幼兒從母原則:有些判決認為,子女於幼兒時期,其一切語言、行為均在摸索學習階段,在此時期,對母親之依賴,較一般人為多,而母性對幼兒之行為與學習機能上,亦較男性適合給予適當之照顧及妥善之扶持,因此,會以此原則為基準,將孩子判給母親。

上述7種判斷標準在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上字第3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上字第31號民事判決都有提到,也有些判決中沒有針對上述7種逐一判斷,就做出裁判,至於沒有拿到探視權的一方,還是可以在會面探視方案中多加著墨,爭取與子女相處的機會;當然,上述條件有變更時,想聲請改定監護權的一方也可以向法院提出。

小光律師提醒大家, 離婚案件進行中,雙方你來我往的爭執在所難免,希望大家還是能夠維持保護孩子的初心,為子女的最佳利益考量,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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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光禾 律師

  • 執業年資: 10年以上
  • 竑誠法律事務所
  • 新北市永和區中和路345號9樓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