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未成年子女可以改從母姓嗎?

陳敬人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6/05 16:52 2709 次瀏覽

案例:

    甲(戶籍設於新北市板橋區)之父母乙、丙於民國92年間已離婚,父親乙離婚後長年未聯繫(並於102 年停止支付扶養費用),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甲自出生後,父親乙未盡扶養、教育保護之責,係由母親丙行使及負擔其權利、義務且與母親丙同住,並與母親丙娘家之家人經常往來,家人中僅有甲一人姓「陳」,甲日益長大,須面對長期未與乙相處,卻有與乙相同之姓氏,反與生活關係密切之母親丙有不同之處境,難免於面對玩伴或同儕之詢問,或異樣眼光;又甲日後將陸續面臨就業、婚姻問題,亦容易使其對家庭之認同感及歸屬感產生疑惑,顯不利於其未來在社會上身心健全及人格之均衡發展。甲可以變更姓氏為從母姓「張」嗎?

 

聲請依據?

    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變更子女之姓氏對其有利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因此,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 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本案情形:

    本件乙長期未扶養及鮮少探視未成年子女甲,乙及其家屬與未成年子女已失去聯絡。另審酌姓氏為個人在社會生活活動中之代號,其本身雖為一中性符號,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區分,且主觀之感受並不足證明會有客觀不利之事實,然姓氏既與其人格、名譽、身分地位有著密不可分之關係,並為人格權之一部,而受憲法保障,其稱姓之選擇應尊重子女之意願,始能真正尊重及貫徹保護子女最佳利益之目的。又審酌未成年子女甲自出生後便由甲之母丙主責照顧,現由甲之母丙單獨行使親權,並與其同住,未成年子女甲與乙及其家人均無往來,足認「陳」姓與未成年子女之社會生活已長期失去聯結關係。

    又甲與其母丙搬回其母娘家後,乙即鮮少主動與聲請人聯繫,並於102 年停止支付扶養費用,乙顯然對未成年子女甲未能盡保護教養義務,而甲之母丙持續扶養照顧未成年子女甲,與未成年子女甲依附關係強烈、感情聯結甚密,若變更從母姓,將有助未成年子女甲在單親家庭中重建親子家庭歸屬感及認同感之心理需求,故變更未成年子女現有姓氏改從母姓符合甲之利益。是甲得以上開事由請求法院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母姓「張」。

 

LINE 諮詢連結:

https://line.me/R/ti/p/%40tyu0202o

LINE諮詢ID:@tyu0202o

陳敬人 律師

  • 徵頡法律事務所
  •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50號20樓之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