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配偶與同性友人有親密舉動,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嗎

賴郁樺 律師
發表時間:2023/04/14 15:00 589 次瀏覽

早期在報章雜誌看到的外遇或侵害配偶權對象,通常都是配偶與異性朋友交往過從甚密,譬如擁抱,親嘴,傳鹹濕簡訊或發生關係有小孩,這些行為依社會通念來看,都是屬於逾越一般朋友社交往來的行為,進而遭法院認定有侵害配偶權要給予精神上損害賠償。

但在現今社會,配偶外遇對象未必是異性友人,當發現自己的配偶與同性友人過從甚密,例如一起去汽車旅館或擁抱親吻,法院會採取相同標準認定侵害配偶權嗎?

我們來看看法院判決怎麼說?

惟何種行為得以評價為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應以婚姻關係中情感、身分與性相關行為獨占之本質,視當前之社會觀念、當事人之背景、人際關係、行為情境而定。以現今一般觀念,包括與異性(或同性)發生性行為,或單獨同宿、同床共眠、裸湯共浴、擁抱接吻、以言語或文字為性暗示或示愛等,涉及情愛或性意涵之行為,或於社交生活中自居於配偶之地位而向他人公示者,均足當之;但除此之外,如其他人際交往行為,依其情節綜合判斷,足認有親密交往之意涵者,應亦能認為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擷取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495號)

因此,若有一天發現配偶與同性友人間有互傳性暗示或示愛簡訊或裸湯共浴,從上開判決標準來看,法院還是有機會認定屬侵害配偶權並可以作為訴請離婚理由,法律雖沒有區分外遇對象是同性或異性,但前提是要蒐集到足夠的證據來證明確實已逾越一般人際交往行為,若沒有證據還是很難成立的!

賴郁樺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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