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後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度,離婚時會按照「法定財產制」對婚後財產進行結算和重新分配,財產少的一方有權請求財產較多的一方支付「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 的規定,夫妻的法定財產制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需先扣除婚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然後對剩餘的婚後財產進行分配。具體而言,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必須平均分配,但有以下例外:
這些財產不屬於婚後的共同財產,因此不列入可分配的範圍。
假設離婚時,丈夫的婚後財產有300萬元,而妻子的婚後財產有100萬元。兩者的差額為200萬元,依據平均分配原則,妻子可以向丈夫請求100萬元。
再舉一個例子:丈夫婚後購買了一套價值1000萬元的房產,尚有500萬元房貸未償還,而妻子婚後並無購買房產。此時,房產價值扣除500萬元貸款後,剩下500萬元,雙方分配差額後,妻子可以請求250萬元。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若其中一方在婚姻中「無貢獻或協力」,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使得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法院可依情況調整分配金額,甚至免除分配。例如,若一方在婚姻中毫無作為,甚至有不良行為,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減少甚至免除其分配額。
根據法律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
例如,若妻子知道自己有請求權,應在兩年內行使。如果她不清楚財產差額,則應在離婚後五年內提出財產分配的請求。
當夫妻雙方無法和平就財產分配達成協議時,經常僅能經由法院訴訟程序來處理,然而,婚後財產的計算往往相當繁複,建議可先向 律師諮詢 或 委任律師 擬定訴訟策略,於法院訴訟過程中雙方除了提出已知的財產狀況外,律師會透過聲請調查證據的方式函調雙方各自的財產情形,以避免另一方有不實告知財產、隱匿財產的情形,力求提高剩餘財產分配的金額或保住自身的婚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