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討論離婚問題時,許多人會問:「分居多久可以離婚?」然而,我國《民法》並未明確規定分居多久可以成為離婚的依據。因此,真正影響離婚訴訟的關鍵,並非分居時間長短,而是分居的原因是否達到法院認定的離婚標準。
當一方以「分居」為理由提起離婚官司時,法院通常會依據《民法》第 1052 條來判斷是否准許離婚,主要考量以下兩種情形:
是否符合《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5 款「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是否符合《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接下來,將進一步解析這兩種情形。
《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若一方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故意不履行同居義務,並且有破壞夫妻關係的意圖,就可能構成「惡意遺棄」,從而成為離婚的依據。
什麼情況可能被認定為惡意遺棄?
單方面搬離共同住所,且無正當理由。
強迫對方搬離,例如將對方趕出家門。
長期拒絕履行夫妻義務,例如拒絕探視或提供經濟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被惡意遺棄」的一方可以提起離婚訴訟,而主動遺棄對方的一方,無權以此為由請求離婚。
此外,《刑法》第 294 條規定「遺棄罪」,夫妻間依《民法》第 1116 條之 1 負有扶養義務。如果一方明知對方身體或經濟狀況不佳,卻仍惡意分居、不予照顧,可能會構成遺棄罪,甚至面臨刑事責任。
《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若夫妻婚姻關係已經嚴重破裂,無法恢復,則可作為離婚的依據。
法院如何認定婚姻已無法維持?
分居後雙方無意修復關係
分居期間完全無聯繫或互動
雙方已各自展開新生活,如交往新對象
這意味著,分居本身並不會自動導致離婚,但若分居的情形顯示雙方已不願維持婚姻,法院可能會准許離婚。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法律,對婚姻破裂負有主要責任的一方無法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說,如果分居是由於某一方的不當行為(如家暴、不忠等),那麼這一方無權主張離婚。
雖然法律未規定明確的分居時間門檻,但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分居的原因及後果,來決定是否准予離婚。因此,分居時間的長短只是法院判斷的參考因素,而非決定性因素。
夫妻間依法雖有同居之義務,但除前述欲透過分居降低離婚可能性而可以協議分居外,依據法院實務見解,如果夫妻間有「不堪同居之事實」,雙方也同意分居的情形下,也可以協議分居,而為了避免因為分居而被指控惡意遺棄,衍生出更多法律糾紛,雙方於分居前訂定分居協議,白紙黑字約定好彼此間之權利義務,對夫妻雙方均有保障。因此,分居前約定分居協議並無不可。
若您正處於分居狀態,並想了解是否符合離婚條件,建議您諮詢離婚律師,讓律師根據您的實際情況提供法律建議,並協助您制定最佳的離婚訴訟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