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本就充滿複雜與情緒,在跨國離婚中,牽涉到不同法律制度與國際執行力的問題,讓夫妻財產分配與子女監護權與扶養費安排變得更加棘手。本文由離婚律師針對與外籍配偶離婚或大陸配偶離婚後,這三大核心問題提供實務解析:
父母若能達成協議,可自行約定主要照顧者、居住國、探視安排等。但若無法協議,則需依照雙方與子女的國籍與居住地,由法院決定監護權歸屬。
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5條,監護權將依據子女的「本國法」判斷。但由於跨國婚姻中子女常擁有雙重國籍,法院通常會選擇與子女關係最密切的國家法作為依據。
舉例:
若台灣人A與美國人B婚後生育C子,C子擁有雙重國籍,且長期居住在台灣,監護權將由台灣法院依台灣法判定。反之,若C子長居美國,則有可能依美國法律決定監護權。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7條,子女的監護權歸屬,依「子女設籍地法」處理。由於台灣人不得在大陸設籍,因此多數情況下會適用我國民法來處理。
繼續性原則:不輕易改變子女生活環境
同性別原則:幼兒時期較傾向由同性別親人照顧
子女意見:年齡較大的子女,法院會尊重其表達的意願
友善父母原則:若一方有阻撓對方探視、私自帶子女出境的紀錄,將不利爭取監護權
➡️ 建議:若您擔心對方可能將子女帶離台灣,請盡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並採取法律保全措施。
即使無法獲得監護權,仍需負擔扶養責任。子女扶養費通常依據以下原則決定:
雙方經濟能力
子女實際需求(教育、生活、醫療等)
監護人育兒成本
法院會要求非主要照顧方按月支付,並視具體情況調整金額。即使配偶在國外,若財產或收入在台灣,法院可裁定強制執行。
➡️ 建議:若對方在大陸或其他國家,執行力與合作機制會受國際法律制度影響,建議由律師評估具體可行性與操作方式。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夫妻可書面選擇一方的國籍法或住所地法為財產制度依據。
若未明確約定,則:
有共同國籍 → 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無共同國籍但有共同住所地 → 適用住所地法律
若前述皆無法適用 → 依婚姻關係最密切地的法律
舉例:
若台灣人A與越南人B婚後長居台灣,無約定財產制,離婚時會依台灣民法分配財產(法定財產制)。若婚後在越南生活,則可能由越南法處理。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4條規定,夫妻在大陸的財產依大陸法處理,在台灣的財產則依我國法律分配。這是跨海婚姻中特殊且常被忽略的法律差異。
與外籍或大陸配偶離婚,往往牽涉跨法域、雙重身分、資產配置與子女安排等層面。單靠個人理解難以全盤掌握,不但可能損失權益,更會影響孩子的未來福祉。建議您儘早諮詢專業律師,針對個案進行完整法律策略規劃與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