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是許多人面對婚姻破裂時會遇到的法律問題。雖然刑法通姦罪已廢除,但配偶外遇、第三者介入婚姻時,仍可透過侵害配偶權民事訴 訟向加害人求償。本文將由家事律師一次整理妨害家庭的定義、構成要件、賠償金額、證據蒐集與提告時效,協助您快速掌握法律重點。
配偶權:法律上保障婚姻圓滿與忠誠的權利。雖未明文規定,但依民法第195條可推導並獲法院承認。
侵害配偶權:配偶與第三者發生肉體或精神上的親密關係,超越朋友交往界線,違反婚姻忠誠義務,另一方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重點:妨害家庭在現行法制下主要以「侵害配偶權」民事訴 訟處理,而非刑事通姦罪。
第三者知情介入
第三者必須知道對方已婚,仍與其發展關係,屬「知三當三」。
行為逾越一般友誼
包含牽手、擁抱、接吻、曖昧訊息、深夜聯絡、進出汽車旅館、性行為等。
精神出軌亦可成立
即使沒有性行為,只要行為足以破壞婚姻感情,也屬侵害配偶權。
聊天紀錄與通話內容:需含親密稱呼、性暗示、邀約等訊息截圖。
照片、影片、目擊證詞:包括牽手、接吻、進出旅館等畫面。
錄音自白:在對話中承認外遇行為的錄音檔。
提醒:蒐證過程應合法,建議事先諮詢律師,避免觸法。
法院會依外遇情節、雙方背景、婚姻狀況及影響評估賠償額。
常見判賠:新台幣 30萬元以下
嚴重情節或高收入者:可達 50萬元以上
破百萬案例:較為少見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
自知悉侵害事實 2年內 未提告即消滅。
最長不得超過侵害行為發生後 10年。
妨害家庭案件勝敗關鍵在於證據力與提告時效。
若懷疑配偶外遇,應盡快蒐證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透過侵害配偶權訴訟,可合法追討精神損害賠償並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