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過失傷害判決級距與「以刑逼民」的談判實務

張維軒 律師
發表時間:2026/02/25 11:17 10 次瀏覽

車禍過失傷 害罪(刑法第 284 條)在台灣刑事訴訟中佔比極高,但多數當事人往往在收到偵查傳票時,才發現自己對於賠償行情與量刑標準一無所知。作為車禍律師,我們常說「法庭是講證據的地方」,但在車禍案件中,更多時候是在考量「談判籌碼」的運籌帷幄。

一、 刑法 284 條的實務量刑級距

在法律圈的實務觀察中,過失傷 害的判刑天數通常具備一定的「慣例」可循:

  • 普通傷害: 拘役 10-50 天,或有期徒刑 2-4 個月。

  • 致重傷者: 由於涉及失能或重大機能毀敗,量刑通常從 4 個月起跳。

  • 加重因素: 若涉及無照駕駛、酒駕或超速等情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 條,刑度將加重至二分之一。


 

二、 「以刑逼民」的談判藝術

許多被害人提告並非為了讓肇事者入獄,而是希望藉由刑事責任的壓力(前科風險),迫使態度消極的肇事者進行民事賠償。此時,掌握「六個月刑事告訴期」便成為關鍵。若談判陷入僵局,適時提起告訴,往往能讓僵化的和解過程出現轉機。


 

三、 證據攻防:初判表與鑑定意見書的權重

初判表僅具參考價值,若在法律攻防中要推翻肇責,必須在 6 個月內聲請「車禍鑑定」。鑑定報告中對於「主因」與「次因」的判定,將直接決定民事賠償金額的折抵(過失相抵原則)。

【專業觀點】
任何一場車禍案件的處理,都不應僅止於法條的引用。從第一時間的筆錄分析、證據保全到和解書的文字推敲,專業介入能有效降低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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