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民看法律02] 千萬別一失足成千古恨!

葉展辰 律師
發表時間:2023/01/31 16:49 197 次瀏覽

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侵訴字第 16 號刑事判決

新聞: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131/2430686.htm 

看法:刑法第222條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四、以藥劑犯之。也因此在使用相關不明藥劑,在發生關係後,只要在體內驗測到藥物相關反應,則會構成本條加重事由,在面對到這類案件,法官的心證往往會偏掉,也因此要去主張自己對於告訴人沒有做任何性交或是下藥行為,法院通常會認為犯後態度不佳,將會對於被告進行不利的認定,筆者也一再主張兩性發生關係必須要合於雙方的意思,也就是必須兩情相悅,筆者見過妨害性自主的告訴人在法庭上泣不成聲的樣子,俗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不希望自己的行為讓別人留下創傷,就必須要以雙方都同意的方式才可以發生喔!本件被告被重判8年,除了被告有累犯外,法院也審酌告訴人的心靈創傷等,給予被告合理的刑度。

葉展辰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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