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眾遇到警方敲門時都會驚慌失措,不確定警方是否真的有權進來,或怕自己拒絕會犯法。因此最常問:
❓「警察沒有搜索票,可以進我家嗎?」
❓「警方說『只是看看』,這樣算搜索嗎?」
❓「我可以拒絕嗎?會不會被抓?」
❓「叫我簽『自願同意搜索書』我該不該簽?」
基本原則=要有搜索票才可搜索住居(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
搜索票(令狀)必須由法院核發,其上要有法官簽名,並且記載:
案由:搜索票應說明開立該搜索票的原因、目的。
搜索的對象:應記載應搜索的被告、犯罪嫌疑人或須扣押的物品。若被告或嫌疑人身份不明,則可不記載。
搜索項目及範圍:如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並指出可進行搜索之地域範圍,警方不得超出搜索之範圍。
有效期間:應記載有效期限,若逾期則不得執行搜索、以及搜索後應返還搜索票之內容。
搜索票必須由法院核發,法官簽署,否則無效。
您有權可以拒絕開門、並拒絕警方搜查!
代表警察已經合法授權可以進入,若當事人不配合,警察甚至可以運用工具強行破門而入。
若搜索票寫「搜索住居 A」,警方便不能順便搜連棟的住居B
搜索毒品案,也不能趁機翻找違反金融犯罪之證據
應注意搜索票上記載之對象、範圍、項目、有無法官簽署用印
出示搜索票正本
檢查內容
警方不可僅口頭說明或提供影本。
⭐ 只要違反令狀主義(未取得搜索票、搜索超出搜索票記載之範圍)
→ 就可能構成違法搜索
→ 警方搜得的證據將來不得於偵查、訴訟中使用(證據排除法則)
法律確實承認少數「無票搜索」情況,包括:
法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0條
警方在合法逮捕或拘提犯罪嫌疑人時,為了確保執法人員的安全,可以不用取得搜索票,對被逮捕人及其周圍一定範圍(例如隨身衣物口袋、停在身旁的交通工具)進行必要搜索(如檢查嫌犯的身體、隨身攜帶的物品、使用的交通工具等嫌犯可立即觸碰到的地方)。
👉 重點:
必須先有合法逮捕/拘提,且搜索目的係為保護執法人員安全,搜索範圍並非無限上綱(如停在離犯罪嫌疑人數十公尺遠的車輛、行李箱內的背包等,既非可立即觸碰之處,就可能構成違法搜索)
法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
執法人員於情況急迫時,若為了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以認定被告、犯罪嫌疑人、現行犯或逃脫人確實在內者;或有明顯事實有人在住宅或處所內犯罪中,縱使沒有搜索票,也可以直接進入住宅或處所搜索。
👉 重點:
必須情況急迫,來不及聲請搜索票
有合法逮捕/拘提原因、合理懷疑犯罪嫌疑人正在住宅或處所內
搜索後 3 日內要向法院聲請補發搜索票
法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
指檢察官在情況急迫之下,若不迅速搜索,於24小時內證據有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時,檢察官可以不具備搜索票,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 重點:
只有情況急迫、且只有檢察官可下令
搜索目標為物品為主
搜索後 3 日內須補聲請搜索票
法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項
若受搜索人於自由意志下同意搜索,警方可不持搜索票執行。
👉 重點:
必須為自由意志、必須是事前同意,不可事後補正
警方需當場出示證件並將同意搜索之意旨當場載明於筆錄
警方不可威壓、暗示、誘導
請慎重考慮,任何人都有權利拒絕自願同意搜索,你可以直接說:「我不同意搜索」,則警方應立刻停止搜索。
手機、電腦、平板及 LINE / FB / IG 等通訊紀錄都屬個人高度隱私資料,因含大量個人隱私資料,對此等數位設備或通訊內容之搜索,法律設有嚴格規範。
原則上:
警方要有搜索票才能對此等通訊設備或通訊內容進行搜索,不得強迫要求您拆封、提供手機、指紋密碼、解鎖交出內容,縱使有搜索票,也只能檢查與案件有關之資料內容,例如特定的通話紀錄或訊息,不能任意翻閱其他資料。
即便有搜索票:
只能檢查與案件相關的資料,不能任意翻閱其他內容。
例外:
你自願同意
或是警方認為不立即搜索可能導致重大危害或證據滅失,可先行搜索
注意:當警方無搜索票時,你有保持緘默與拒絕提供密碼解鎖的權利;縱警方持有搜索票,也應要求查看搜索票所載內容,確保警方搜索範圍不超過法院許可之範圍。
先要求查看搜索票;若無搜索票,除非符合上述例外情形,否則你有權拒絕開門,並拒絕警方搜索。
若警方無搜索票,要你同意搜索,可拒絕並拒簽同意書。
可全程錄音錄影蒐證警方違法搜索,但避免與執法人員衝突。
你有請求律師在場的權利,可要求聯繫律師,協助蒐證與救濟。
遇到違法搜索可尋求法律救濟,使警方非法取得的證據無法在法庭上使用。
如果您遇到搜索、扣押、臨檢等刑事程序問題,務必盡早向律師諮詢,律師能:
當場協助確認警方行為是否合法(檢查搜索票與搜索過程)。
協助後續法律救濟,使違法搜索取得的證據無效。
即時提供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