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以為,內線交易的重點是「靠消息賺錢」,所以如果最後沒有賺錢,甚至帳面上還是虧損,就不應該構成犯罪,然而,這是非常危險的誤解。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規範的是:受規範主體在實際知悉重大消息後,不得於禁止交易期間內「買入或賣出」股票,因此條文本身並沒有把「實際獲利」列為成立內線交易的要件。
換句話說,檢察官與法院首先看的不是「最後有沒有賺錢」,而是你有沒有符合以下要件:
你是否屬於內部人、準內部人或消息受領人;
你是否實際知悉重大消息;
你是否在重大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交易;
該消息是否足以影響股價或理性投資人的投資判斷。
此外,在犯罪所得或財產上利益的計算上,實務上也可能採取「實際所得法」或「擬制所得法」。例如利空消息公開前賣出股票,即使整體投資仍虧損,只要賣出價格高於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仍可能被認定為「避免損失」的利益;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3項本身也以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作為民事損害賠償差額計算基準,法院實務亦曾以此作為擬制所得計算的重要基準。
律師提醒:
在內線交易案件中,「沒賺錢」不等於「沒責任」。真正的爭點往往是交易時點、消息明確時點、是否實際知悉,以及是否屬於法定受規範主體。
另一個常見說法是:「我又不是這家公司的人,只是朋友聊天時提到,我跟著買一點,這樣也算內線交易嗎?」
答案是:「有可能」。
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明文規定,「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也屬於內線交易規範主體,也就是說,即使你不是董事、經理人、大股東,也不是公司員工,但只要「你的消息來源」可以回溯到內部人、準內部人或基於職業、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仍可能被認定為「消息受領人」。
實務上,檢調通常會透過以下資料建立消息傳遞鏈:
LINE、Telegram、Messenger 等通訊紀錄;
電話通聯紀錄;
見面、餐敘、會議或保密承諾書;
交易時間與消息接觸時間的異常接近;
交易金額、頻率與過去投資習慣是否不一致。
近年判決也可見法院認為消息受領人不以「直接受領人」為限,「間接消息受領人」亦可能被納入規範,以避免透過轉手傳遞消息規避內線交易責任。
律師提醒:
「我只是聽來的」不是當然免責理由。重點在於:消息來源、傳遞路徑、你是否知道消息具有內部性,以及你交易時是否已實際知悉該重大消息。
許多內部人會抗辯:「我賣股票是因為要繳稅、繳房貸、資金周轉,這是原本就安排好的財務規劃,不是因為那個消息才賣。」
這類說法在事實上可能有說明價值,但在法律上未必足以排除內線交易責任。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的核心是禁止特定人在知悉重大消息後,於禁止交易期間內買賣股票,而最高法院近年見解也強調,內線交易罪的成立,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實際知悉重大消息,以及是否在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沉澱期間內買賣股票,至於是否具有「利用消息獲利或避損」的主觀意圖,並不當然影響犯罪成立。
因此,即便當事人確有資金需求,檢察官與法院仍會追問:
這個資金需求是否早已存在;
是否有書面化、可驗證的交易計畫;
是否在知悉重大消息前就已決定交易;
交易時間、數量、標的是否與過去習慣一致;
是否有其他資金來源卻刻意選擇交易該股票。
律師提醒:
「急用資金」可以成為辯護素材,但不是萬靈丹,若沒有完整時間軸、文件紀錄與交易慣例支持,法院未必會採信。
很多投資人或公司內部人以為,只要公司已經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消息就算公開,自己就可以立刻下單。
這也是高風險誤區!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明文規定,重大消息不只在「未公開前」不得交易,而且,即使已經公開,「公開後18小時內」仍然不得買入或賣出。
這18小時通常被稱為資訊的「沉澱期」或「消化期」。法律設計的目的,是讓市場投資人有合理時間取得、閱讀、理解並反應該重大消息,而不是讓內部人利用理解速度或資訊優勢搶先交易。
例如,公司在下午5點發布重大訊息,隔天上午9點開盤交易,表面上看似「隔天才交易」,但實際上只經過16小時,仍可能落在公開後18小時的禁止交易期間內。
重大消息管理辦法也規定,涉及公司財務、業務等消息的公開方式,原則上係經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涉及市場供求等消息,則另有公開方式與18小時計算起點的規定。
律師提醒:
內線交易案件的時間判斷非常精細,常常不是以「哪一天」計算,而是精確到「幾點幾分」,所以切記重訊發布後,不代表可以馬上交易。
在併購、公開收購、策略結盟、重大投資或重要合約案件中,當事人常說:
「只是初步接觸而已。」
「只是簽MOU,還沒有正式合約。」
「董事會還沒通過,怎麼會算重大消息?」
但內線交易案件最關鍵的爭點之一,正是重大消息何時「明確」。
依重大消息管理辦法,重大消息的成立時點可能是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日、成交日、過戶日、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依具體事證可得明確之日,並以日期在前者為準。
因此,重大消息不一定要等到正式簽約、董事會決議或公開公告才成立。實務上,個案中,檢調與法院會回溯檢視:
雙方是否已達成初步共識;
是否已啟動實地查核或財務、法律審查;
是否已討論價格區間、換股比例或交易架構;
是否簽署保密協議、意向書或內部簽呈;
參與人員是否已將該案視為具高度可能性之交易。
律師提醒:
「還沒簽正式合約」不代表重大消息尚未明確!尤其在併購與公開收購案件中,實務上認定重大消息的明確時點往往早於正式公告日,甚至早於簽約日。
內線交易辯護,本質上是一場關於「時間軸、資訊流與交易行為」的精密攻防。若已被約談、搜索、傳喚或列為被告,律師通常會從以下方向進行防禦:
辯方需要檢視交易當時,該專案是否仍具高度不確定性,是否尚未達到「消息明確」的程度。例如:價格尚未成形、交易架構未確定、對方尚未表達明確意願、內部決策仍停留在初步評估階段。
即使當事人職位較高,也不代表必然知悉所有敏感資訊。律師可透過職務分工、會議紀錄、電子郵件、權限控管、專案名單與資訊隔離制度,證明當事人未接觸該特定重大消息。
並非所有公司內部資訊都是證券交易法上的重大消息。辯方可從消息內容、具體性、對股價影響、對理性投資人決策的重要性等面向,主張該資訊不符合重大消息要件。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5項也要求該消息須涉及公司財務、業務、證券市場供求或公開收購,且其具體內容對股價或正當投資人的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
若當事人主張交易係基於資金需求、長期投資策略、定期處分計畫或既定財務安排,律師必須協助建立客觀證據,例如過去交易紀錄、貸款資料、稅務文件、資金流向、事前規劃文件等。
內線交易案件的犯罪所得或財產上利益計算,會影響刑度、沒收、是否達加重門檻,以及後續民事求償風險。
證交法第171條規定,違反第157條之1者,原則上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若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刑度提高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更高額罰金。
內線交易最容易讓人誤判的地方,在於一般人常用「有沒有獲利」判斷風險,但法律真正關注的是:你是否在資訊尚未公平公開前,利用了市場其他投資人尚未取得的資訊優勢進行交易。
因此,面對內線交易指控,最重要的不是單純說「我沒有賺錢」、「我是聽朋友講的」、「我只是剛好急用錢」,而是立即建立完整的時間軸、資訊流、交易紀錄與證據架構。
如果您或公司成員正面臨內線交易、證券交易法、金融犯罪或檢調約談相關問題,建議盡早由熟悉證券犯罪與白領犯罪辯護的律師介入,避免在偵查初期因陳述不精確或資料準備不足,影響後續防禦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