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收到刑事傳票的第一件事,就是絕對不要忽略不理,否則很有可能導致被通緝或是科以罰鍰的嚴重後果!所以,收到刑事傳票後,請記得以下步驟:
收到傳票時,請務必先確認是哪個單位寄來的?有無正式用印的關防?一般而言,刑事案件之傳票:
若上面記載是「檢察署」寄來的,應該會有:檢察官核章、書記官核章[1]、地檢署關防。
若上面記載是「刑事法院」寄來的,應該會有:法官(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核章[2]、書記官核章、法院關防。
若是擔心被詐騙,可以上網搜尋該檢察署或法院之官網,確認總機號碼,核對是否與傳票上記載之電話號碼相符,並可直接撥打電話與傳票上所載承辦之書記官確認真偽。
傳票上面應會記載你的(被傳喚人)姓名、住居所、性別、年齡、出生地等個人資料,收到時應即確認是否有任何錯誤。
若有錯誤,請即刻與傳票上面所載的聯絡電話聯繫,傳票上面會記載法院或檢察署的電話,以及該承辦股別書記官的分機號碼,請與承辦書記官確認是否有誤載或是寄錯的情形。
這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確認你究竟是以什麼身分被傳喚!這時候注意看傳票上的附註欄位或被傳喚人欄位,上面會寫你究竟是以「被告」、「證人」、抑或是「關係人」的身分被傳喚,而之所以要區分這些身分,除了可以了解你在這個案件中扮演的角色,衡量是否要委任律師、庭前如何準備之外,更是評估你適不適合請假的最重要因素!
(一) 若傳票上面記載你是「被告」:原則上要出庭!一般而言,審判期日被告若是不到庭者,法院不得審判 (有少數例外情形)、而偵查中被告更是必須親自到場協助檢察官偵查,因此,如果真的有要事,在傳票上所記載的時間點無法到庭,請務必要請假,就算有委任律師也是一樣喔!(請假方式詳如後述),若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或檢察署可能會請轄區警察強制將你拘提到案(也就是直接用強制力把你帶到法院或地檢署),如果仍然沒有拘提到,就有可能直接發布通緝!
(二) 若傳票上面記載你是「證人」,因為依法國民有作證之義務,自然要出庭,若有要事無法到場,一樣要正式請假(請假方式詳如後述),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可能被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同樣得請轄區警察將你拘提到庭。(提醒:證人若因到庭而有旅費支出,是可以向法院或檢察署領取日費及旅費的)。
(三) 若傳票上面記載你是「告訴人」:則法院或檢察署寄來的傳票通常只是履行通知義務,並非強制你到場,通知你到場只是保障你針對案件的發言機會、讓你有機會了解目前案件進度、發展狀況,若有事無法出庭,也可以不用請假。
(四) 若傳票上面記載你是「關係人」:有時候既不是被告、也不是證人或告訴人,你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到場,得拒絕到庭,就算到庭亦可拒絕作答,建議關係人可以先透過電話聯繫書記官,了解案情、傳喚緣由後再決定。
(一) 如同前述,若你被傳喚的身分若是被告或證人,原則上一定要到場,但若真的遇到有要事當天無法到庭,例如早就已經買好機票要出國、出差、生病住院、確認隔離等有正當理由,是可以向法院或檢察署請假的。至於告訴人或是關係人,則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到庭。
(二) 若要請假,建議在確認無法到場時,便先打電話給書記官,告知無法到場,書記官通常會先口頭幫你跟法官或檢察官告知,但正式請假手續,通常必須要正式撰擬請假狀,檢附證明(像是機票、診斷證明之類,視請假事由),並將請假狀遞至法院或檢察署,待法官或檢察官回覆准假後,才算是請假成功,法院或檢察署便會改定庭期,通常若有上述理由,准假的機率很高,但若是法院或檢察官仍堅持不准假,則建議仍然要排除萬難到場,否則可能會被拘提甚至是通緝!
(三) 有時候收到傳票時,距離傳票上所載的開庭時間已經很近了,例如已經不到兩週了,此時建議一樣先打電話給書記官,告知要請假,並先將請假狀與證明文件傳真給書記官,並同時將請假狀盡速遞至法院或檢察署。
[1] 刑事訴訟法第71條:「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2]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