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人王治平被前妻告偽造私文書 二審逆轉判無罪

葉鞠萱 律師
發表時間:2024/02/02 11:31 110 次瀏覽

音樂人王治平被前妻告偽造私文書 二審逆轉判無罪

出處:自由時報電子報

知名音樂作詞家范中芬質疑前夫、知名製作人王治平未經授權,以她的名義簽署「音樂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向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行使權利,憤而提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自訴,一審新北地院判王3月,二審高等法院31日逆轉改判無罪。

范女控訴,王治平2008年6月10日未經授權,在音樂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上簽署她的姓名,並填寫她個人資料,偽造私文書,持向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行使,損害她及協會權利。

高院表示,王治平1994年間與范中芬及子女移民美國後,因工作需要往返台、美兩地,1999年8月2日以范女名義填寫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作曲家及作詞家入會申請書時,同時留存范女在洛杉磯住處的電話,並未刻意隱匿她的聯絡方式。

高院強調,兩人雖於2002年間登記離婚,但於婚姻存續期間及離婚後,曾多次相互授權他方處理唱片合約、租屋、戶籍等事宜,范中芬於另案偵訊時亦供稱「98年間如要取得我寫歌詞的代理,應該與我或被告聯絡,因為被告還在業界內,我與被告離婚並未交惡,被告負責在台灣賺錢,我在美國照顧家庭等語」,則王治平是否未經她委託授權,擅自簽署本件新版管理契約,即有疑義。

高院指出,王治平離婚後,仍以自己經營的公司為范中芬辦理勞健保,且早已於2006年11月16日通知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將相關授權費用直接匯入范女帳戶,協會亦函覆說明「本件新版管理契約係因應92年著作權法修正,補簽加入『公開傳輸權』的管理契約,僅屬補充性質,未涉及原契約失效、著作權報酬給付對象等事宜」王治平為此代理范女簽署新版契約,難認主觀上有偽造私文書的犯意。

綜上,高院認為依卷存事證,不能證明王治平確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的犯行,31日改判無罪。范中芬可上訴,王治平不得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廖建瑜、陪席法官林呈樵、受命法官林孟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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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係指無權利製作該文書之人,無中生有捏造假文書;文書,依文書性質,可分為私文書、公文書及特種文書,本件文書為「契約」,契約僅約定於私人間權利義務行使,故契約為私文書的一種,而未經本人授權而代本人在契約上簽名或用印,其行為已觸犯刑法偽造私文書罪。

被列為刑事被告實不容小覷,因刑事被告於程序上有諸多不便,需透過律師主張辯護。如同本件情形代理他人簽契約時,如何舉證本人有授權之事實,則須由實務經驗豐富且法學程度優良的律師協助,制定辯護策略並提出適當的證據及調查方法,才是關鍵。若能及早委任,於偵查時獲得不起訴處分,則能免去誤遭起訴後多好幾個審級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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