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天天被性侵逾一個月,她提告後卻還住在他家……

葉鞠萱 律師
發表時間:2019/12/12 14:00 1630 次瀏覽

2019年8月1日發布  自由時報    記者 陳慰慈/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女子小如(化名)指控前男友的陳姓友人,出手毆打後再對她性侵得逞,之後1個月多月,還每天硬上她3到4次,陳男到案後否認供稱,兩人是男女朋友;陳男妹妹也則說,小如提告後還繼續在她家住,全家人都覺得很奇怪,新北地檢署認為全案僅有小如單一指述,認定陳男罪嫌不足不起訴。

小如控訴,去年10月10日,她打算到台北看守所探視前男友,因當天喝了酒無法騎車,所以先搭計程車到陳男家,再一起去探視,但兩人因故爆發口角,陳男竟對她動粗還將她撲倒在床,強脫她衣褲硬上;同月11日至11月21日,陳男又在其住處,每日對她強制性交3到4次,怒告陳男涉嫌強制性交、傷害罪。

新北檢開庭時,陳男表示,跟小如在交往,小如每週會到他家住2到3天,開庭當天上午才回去;陳男妹妹也說,小如跟哥哥交往已有1、2年,常到他們家住,提告後,還是繼續來他們家住,全家人都覺得很奇怪。

檢方勘驗陳男住家附近監視器,發現小如提告後仍前往陳男家,與陳男家人互動正常,且小如第一次被性侵後,未求助報警、前往醫院驗傷,反而仍繼續住在陳男家,不符常情,經傳喚也未出庭,因此認定陳男罪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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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小如指控前男友的陳姓友人,出手毆打後再對她性侵得逞,之後1個月多月,還每天硬上她3到4次,小如依刑法第221條及277條向陳男提告。但因本件僅有小如指述,兩人是男女朋友,小如第一時間沒有前往驗傷及提告,之後又繼續住男方家中,不符大多數被害者的反應,所以檢察官不相信小如的說法。如果小如是誣告陳男,陳男可以反告小如涉犯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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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鞠萱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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