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新聞網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發布時間 2019年11月16日07:15更新時間 2019年11月15日15:40
桃園一名賴姓婦人育有7名女兒和1名兒子,她過世後留下近億元的遺產,但身為獨子的小兒子表示,媽媽在遺書中指出「7個姊姊都不孝」,因此要求遺產全由他繼承,但姊姊們不服,雙方因此引爆爭遺產官司。
賴姓婦人與丈夫接連生下7名女兒,年紀最小的兒子備受疼愛,兒女成年後,7名女兒雖已嫁為人妻,也都會定期回家探視雙親。但在母親過世後,身為獨子的曹男卻表示,母親晚年生病時姊姊們都漠不關心,甚至還叫看護不要照顧母親,因此母親立下遺囑說「女兒們都沒有來看我,我的財產不給女兒們繼承。」
對於弟弟的單方面說法,姊姊們非常不滿,認為2007年爸爸過世時就將所有土地都給弟弟,如今媽媽過世又將遺產獨留弟弟,認為相當不公平,因此決定打官司爭取繼承分配遺產。
桃園地院在2018年3月審理判斷,媽媽認為女兒沒來探望非屬「對繼承人重大虐待或侮辱事件」,因此不符合民法規定喪失繼承權原因,因此賴婦所立遺囑已侵犯姊姊們的遺產特留分,故法官請姊姊們回去算好實際財產範圍,再準備與弟弟打官司。
(一) 法律保障每個人在世時對於自己的財產有充分的自主權,所以如果是在生前,隨自己的喜好移轉、處分財產都是有效的,但會有賦稅問題;相反的,如果是以立遺囑的方式,於身後才分配財產時,就要受到法律所規定特留分的限制,也就是如果想要讓繼承人間繼承的財產數額有差別時,須注意不能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除非繼承人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例如報載的對繼承人重大虐待或侮辱事件),或有歸扣的情形。而目前法院實務判決見解,就遺囑中雖然載明被繼承人對繼承人重大虐待或侮辱事件拒絕該繼承人可繼承遺產,仍可透過訴訟由法官作最後認定,並非被繼承人遺囑說了算(就像這件案例),也是應該注意的事,但有寫進去還是有機會。
另外,要特別提醒大家依照法律的規定是男女平等、親生和認領或收養的子女間也都是平等的,所以報載賴姓婦人的先生過世時將所有土地都給兒子,也是違反法律規定、侵害到女兒的繼承權。
(二) 再者,大家打官司最在乎的當然是勝敗,因為訴訟講求的是正確適用法律和提出合法、有效證據,尤其是原告,原則上要負舉證的責任,否則就會敗訴。以報載案例來說「對繼承人重大虐待或侮辱事件」的確會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但絕對不是引一兩個法條就可以說服法官。事實上,一個案件通常會牽涉很多法條,而且要隨著訴訟的進行,不斷提出新的法律攻防及證據,法律條文與證據要怎麼用、何時用都是訴訟技巧,每個細節都可能是影響到勝敗的關鍵,只能說訴訟是一個非常專業且充滿挑戰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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