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美麗華掌門人外遇 妻提告求償敗訴http://www.cn...

葉鞠萱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6/19 16:34 1885 次瀏覽

The Central News Agency 中央通訊社 2018年5月16日 下午7:18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6日電)美麗華興業董事黃世杰的陳姓妻子,認為丈夫與尤姓女子有婚外情,提告求償新台幣165萬元;台北地院審理認定,陳女超過侵權行為請求的消滅時效,今天判陳敗訴;全案可上訴。

美麗華高爾夫球場董事長黃世杰與陳姓女子,民國85年10月在澳洲結婚;他們後來在澳洲打離婚官司,澳洲法院於105年8月判陳女和黃世杰的婚姻關係中止。

陳女否認澳洲法院的裁判結果,在台灣提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在106年7月判陳敗訴,全案可上訴。

陳女主張,尤女明知丈夫是有配偶的人,兩人交往後還產下一女,她的配偶權遭侵害,提告要求黃世杰、尤女連帶賠償165萬元。

被告主張沒侵害陳女的配偶權,而且陳在103年9月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也經台北地檢署做出不起訴處分。

被告也進行時效抗辯,認為陳女在106年9月才提起這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案,顯已逾越2年的消滅時效,因此不得對尤女提出請求;黃男與陳女的婚姻關係,澳洲法院在105年8月判消滅,因此陳對黃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最晚要在106年8月完成。

台北地院根據相關事證資料,認定黃世杰與尤女在103年7月及9月間有交往的事實,侵害陳女的配偶權,不過原告超過侵權行為請求的消滅時效,因此予以駁回。(編輯:劉政權)

法律小教室

(一)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因此,侵權行為的請求權時效只有2年,也就是自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以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2年;如果不知道誰是侵權行為人,則自侵權行為發生超過10年便不能再為請求。所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特別注意時間,以免時效經過。

(二) 報載陳女在106年9月才提起這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但陳女其實早在103年9月就曾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並且經台北地檢署做出不起訴處分,顯然陳女於103年9月之際即已知悉黃男與尤女交往之事,因此,雖然陳女的配偶權確實受到侵害,但因訴請賠償之時已經超過法律所規定的2年時效,故法官也只能駁回陳女的請求。

(三) 最後,再度提醒大家:法律不保護權利的睡眠者,所以權利人一定要把握時間,在法律所規定的期間內及時行使權利,如此才能獲得應有的保障。

僅分享本所承辦成功案例

偶像劇情節真實發生,本所律師協助當事人獲通姦罪之不起訴處分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96

人夫與小三通姦,律師協助配偶提告,小三遭判有期徒刑六個月,並應賠償40萬元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91

葉鞠萱 律師

  • 聯絡電話: 0979529828
  • 執業年資: 20年以上
  •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 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