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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人甲原本於乙公司任職,離職後自行創業,不久乙公司竟稱甲所出版的教材,侵害乙公司專有之改作權、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及散布權,起訴請求甲應賠償500 萬元,並應將判決書以半版之篇幅(寬26公分、長35.5公分),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之全國版頭版各一天,並應將本判決書全文以一頁之篇幅,刊登於商業週刊、天下雜誌及遠見雜誌各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