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委任人被告藍太太與其他兄弟姐妹共七人於其父親死後,共同繼承其父親所遺留之多筆土地及建物,部份兄弟姐妹明知其父親所遺留之系爭土地與第三人賴先生存有糾紛。其後第三人賴先生對其藍太太及其他兄弟姐妹提告時,即有人主張兄弟姐妹應該該件官司所產生之費用平均分擔,若勝訴時,出賣該筆土地所獲得之價金亦應平均分配之,且就此部份訂有協議書。惟該等案件,於第一審時藍太太及其兄弟姐妹被判決敗訴,其後上訴二審時,判決結果大逆轉,二審法院改判藍太太及其兄弟妹姐勝訴在案,且相對人上訴最高法院,亦被判決上訴駁回。此時,部份兄弟姐妹依前開所提之協議書,要求藍太太其他兄弟姐妹應平均分配出賣該筆土地所獲得之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