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委任人之父阿為與其兄弟阿澄共有台北市忠孝東路5段上某棟建築物,且應有部份各二分之一,該棟建物所在同一層樓之屋主自民國85年起皆一同出租予銀行使用,阿為與其兄弟阿澄在出租銀行之租約上約定好租金如何分配。阿為過世後,由委任人阿瑞、阿齊及阿敏係繼承,嗣後相對人於民國97年5月間輾轉取得原阿澄所有該棟建物之二分之一持份及若干基地持分,相對人主張委任人阿瑞、阿齊及阿敏無基地持分,竟起訴請求委任人阿瑞、阿齊及阿敏應給付使用基地之不當得利。
1、 房屋座落之基地部份,則最初即取得基地全體共有人共82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同意阿為、阿澄等屋主興建房屋,且未約定使用對價,相對人需繼受此等同意書之拘束。
2、 與銀行的租賃契約可證明系爭建物出租予銀行所收受之租金係依照建物持分的大小來分配租金,而非依土地持分。
委任人阿瑞、阿齊及阿敏來所稱其他律師分析本件無勝訴之望,葉鞠萱律師則就上開有利事項向委任人阿瑞、阿齊及阿敏分析、擬訂相關有利之訴訟策略,阿瑞、阿齊及阿敏隨即委託葉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於開庭審理過程中,葉律師就相對人主張之事項,倚靠專業且豐富之法學素養,逐一加以反駁之,且突破相對人所傳喚之證人即前共有人阿麗之偏頗,讓阿麗到庭證稱系爭建物出租予銀行所收受之租金係依照建物持分的大小來分配租金,而非依土地持分。經過法院詳細審理後,當事人阿瑞、阿齊及阿敏迎來勝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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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歷】政治大學法學士、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司法鑑定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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