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起再議?

陳奕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2/03/18 18:33 1929 次瀏覽

◎陳奕安律師


身為犯罪被害人,勇於提起刑事告訴,最後卻拿到一份不起訴處分書,著實令人錯愕與痛苦。此時若告訴人想要逆轉結果,首先必須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10日內,及時以書狀敘明理由聲請再議。如聲請再議,原檢察官及其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就必須判斷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


然而,告訴人聲請的重點不在於敘述被告有犯罪行為,重點主要在指出不起訴處分哪裡有瑕疵。為什麼呢?


因為在這階段,檢察官的上級會把審查重心擺在不起訴處分書的理由寫得夠不夠堅強,如果上級覺得理由充足,就會認為案件沒有繼續偵查的必要。因此,告訴人在聲請再議狀內,一定要具體指出不起訴處分哪裡有瑕疵,好說服檢察官續行偵查。但是,要怎麼讓檢察官的上級認為原來的不起訴處分有瑕疵呢?下述幾點是聲請再議時的可能方向。


―調查證據的瑕疵:
不是告訴人提出的所有證據,檢察官都得照單全收,但處分書應該要記載證據取捨的說明。如果在原偵查程序已提出某有利於告訴人的證據,但不起訴處分書內沒有附合理說明,甚至全未說明就直接不採這證據,不起訴處分書在「認定事實」部分可能就有瑕疵。處分書認定的若不是「事實」,就有重新偵查以釐清的必要。


―理由矛盾、不備理由的瑕疵:
民眾自己聲請再議時,要盡量找對自己有利的見解,如果沒有援引有利的司法實務見解,會比較難說服檢察官原處分真的有理由矛盾或不備。


―漏列告訴罪名的瑕疵:
有時或許因為案件事實較為龐雜,甚至可能有不起訴處分書裡面忘記處理告訴狀提到的罪名的情況。如果出現這種比較罕見的情況,當然要在聲請再議狀裡敘明。


要特別注意的是,要聲請再議一定要在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如要委請律師代理,一定要預留律師瞭解案情及寫狀的時間。像我們事務所代理聲請再議時,會查詢是否有對告訴人有利的判決先例,如果有,就會引用到再議理由狀中增加說服力。拿常見的詐欺取財罪來舉例,如果原檢察官認為被告講的話不算詐術,所以不構成詐欺取財罪,我們就會在書狀裡引用相關的判決先例跟檢察官講說「被告講了什麼話,這句話因為如何如何,所以先前已有法院認為構成詐術。原不起訴處分沒有具體理由卻認定被告沒有行使詐術,有不備理由的瑕疵」來增強論述力道。


以上說明,供有需要的民眾參考。

陳奕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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