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許多人都希望透過生前訂立遺囑的方式,來明確表達往生後如何分配個人財產,避免子女因為遺產而生不必要的糾紛。但到底如何訂立遺囑才算合法?有甚麼需要注意的地方?律師可以提供怎樣的協助?同維法律事務所希望透過繼承系列文章,來協助民眾釐清訂立遺囑應該注意的事項,第一篇就從遺囑類型及製作方式開始。
遺囑的種類:
按照法律規定,遺囑分別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五種。
自書遺囑要件:
- 應自書遺囑全文;
- 遺囑應記載年、月、日;
- 遺囑應親自簽名;
- 內容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公證遺囑要件:
- 應有二位以上擔任見證人;
- 應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
- 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遺囑內容,並經立遺囑人認可;
- 遺囑應記載年、月、日;
- 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均需簽名;立遺囑人不能簽名的話,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按捺指印代替。
密封遺囑要件:
- 立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
- 指定二位以上擔任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並向公證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
- 如該密封遺囑並非本人自寫,需向公證人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
- 公證人於密封遺囑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立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立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 不需向公證人陳述遺囑內容。
代筆遺囑要件:
- 由立遺囑人指定三位以上擔任見證人;
- 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遺囑內容,並經立遺囑人認可;
- 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立遺囑人一起簽名,如果立遺囑人不能簽名,應按捺指印代替。
口授遺囑要件:
- 立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
- 立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擔任見證人;
- 立遺囑人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 或由立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擔任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確認其為真正及口述見證人姓名,全部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共同簽名;
- 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 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小結:
依照上述說明,共有五種遺囑訂定方式,且各種遺囑都要各自的法定要件,但不管是何種遺囑,立遺囑人都必須是年滿16歲的非無行為能力人。下一篇會針對律師協助訂立代筆遺囑的好處,以及代筆遺囑的常見爭議作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