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債權人須知的二三事

王煥傑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9/08 12:32 4714 次瀏覽

案例:

  A欠B新台幣三百萬元,但A因經商失敗身無分文,每當B向A催討時,A也總是跟B說他無力償還借款。但B得知A的父親日前剛過世,且遺留下大筆土地及房屋,A自己其實也很擔心如果繼承父親遺產之後,將引來大批債權人找上門,所以遲遲未就父親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類似情況,債權人B催討無門時,應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呢?

一、債權人B得依民法第242條規定請求代位分割A父親所遺留下來之遺產:

  1. 實務上,經常碰到許多當事人向律師抱怨債務人無力償還借款,且債務人的父、母親過世後明明留下大筆遺產,但債務人卻遲遲不肯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因為深怕一但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後,債權人將立即找上門並主張應清償債務。
  2. 在上述案例事實當中,倘若A個人確實沒有收入,且名下也沒有任何財產時,依我國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債權人B其實能夠向法院提起「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訴訟,也就是B在A具有繼承人資格的情況下,能夠代位A就其父親所遺留下來的遺產去主張分割,待分割完畢後,再就A所分得之部分主張應清償債務。目前我國許多銀行針對債務人無力清償借款、卡債之情況,如經查明後發現債務人有遺產得以繼承時,多半會以前開方式處理。

二、 須證明A個人財產狀況,已陷於無資力狀態:

  但須留意的是,依照我國法院見解認為,債權人於行使民法第242條代位權時,必須證明債務人個人財務狀況已陷於「無資力」狀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157號民事判決),此時,債權人就必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債務人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法院才能夠確認債務人名下確實沒有財產,才會認定債權人所請求符合民法第242條要件。

三、 要分辨債務人所為到底是「拋棄繼承」還是「拋棄(或贈與)繼承得來之財產」?

  1. 在上述案例當中,也時常碰到當事人向律師詢問,如果債務人A已經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那該怎麼辦呢?如果債務人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由於拋棄繼承權之行為屬於以債務人「人格及身分關係為基礎」之權益,在這種情況,債權人就無法再依民法第244條規定主張撤銷債務人「拋棄繼承」之行為。
  2. 但應分辨者,債務人如果是「拋棄(或贈與)繼承得來之財產」,或甚至是與其他繼承人之間,就遺產之分割方式訂定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例如:債務人表明由其他全體繼承人繼承即可,而毋庸分配予債務人),如果是屬於這兩種情況,原則上我國法院目前見解,仍肯認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號審查意見),以撤銷債務人所為害及債權之行為。

【律師小叮嚀】:

  欠債還債,在大多數民眾心中仍屬於理所當然的想法,但對於許多債務人而言,或許是宥於為借貸行為後,發生許多難以掌握之狀況而導致無力清償,也有可能單純因個人意願而不願償還債務等。建議債權人於出借款項前,仍應審慎評估,以免催討無門,至於債務人在向他人借款時,也應該要視自身現有資力狀況、未來收入是否穩定等因素,以衡量是否有償還能力,避免往後生活都必須在債權人催討的日子當中渡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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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煥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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