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有還,再借不難?

王煥傑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8/03 19:38 871 次瀏覽

《有借有還,再借不難?》


生活中難免會有「被借錢」的情況發生,其實「借錢」這個行為在法律上稱為 #消費借貸,主要規範於民法第474條。由於消費借貸契約是屬於要物契約,因此雙方之間必須達成消費 #借貸合意 以及 #交付金錢 的這個動作,雙方之間才算是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一般而言,契約只需要雙方口頭上達成合意即成立,但口說無憑,如果借款人不願還款時,債權人該如何舉證呢?


✅王律建議如果要借款給他人的話,可以透過以下方式保障自己權益,也就是以利後續能夠順利舉證雙方有借貸合意與交付金錢事實:

1️⃣借據/借款協議書:債權人應要求債務人簽立書面,借據的內容建議要列出債權人已將多少數額現金交付給債務人,而且債務人也確實簽收,並且如果可以的話建議使用匯款的方式交付現金。

2️⃣對話紀錄+金流:透過雙方的「對話往來紀錄」,以及實際把款項匯入債務人戶頭的交易明細,如此也能證明雙方確實有借貸合意,且債權人也有把借款實際交付給債務人。

3️⃣本票:請債務人簽發本票,也是可行的作法,若債務人遲遲未還款,債權人可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只會作形式上審查。但必須注意的是,如果債務人後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債權人即必須對本票原因關係負舉證責任,債權人仍須證明雙方有消費借貸合意存在,且債權人也有實際交付借款給債務人。


✅那麼在有證據的情況下,債權人應如何透過法律途徑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呢?

1️⃣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所地法院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聲請狀內容可向法院釋明雙方借款經過,並附上借據影本、匯款明細等資料,如債務人未於二十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告確定,債權人可持確定證明向執行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2️⃣民事訴訟:附上雙方所簽立之「借據」,以及債權人「匯款證明」,或是雙方「對話紀錄」及債權人「匯款證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本票裁定:持債務人所簽發之本票,向管轄法院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裁定,但還是要注意,上面所說的嗣後債務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的問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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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煥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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