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外國人前最好先搞清楚『就業服務法』的規定!

李律民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9/08 21:25 2308 次瀏覽

現在有很多工作面臨了找不到人的窘境,雇主不得以僅好透過他人介紹或人力資源的媒合聘僱外國人,不過,在聘僱前最好先了解一下『就業服務法』相關的規範喔!否則會收到金額不少的裁罰喔!
  
▶️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之限制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所以聘雇外國人前須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喔,而且不是任何工作都是可以聘請外國人的喔!!
  
▶️ 聘僱未經許可的外國人會怎樣?
  
第44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第63條(罰則)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除了有15萬到75萬的罰鍰外,若再犯更會有刑法的制裁喔!

李律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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