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決定如何走上人生最後道路-病人自主權利法

李律民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9/17 17:49 1393 次瀏覽

 
「病」,當我們生病時,我們前往醫療院所尋求醫生的治療,而醫生為了讓每一個生命健康的活下去,便竭盡所能的採取有效的醫療行為。但是當這個病人已經無法痊癒了,且活下去對這個病人來講是痛苦的時候,那醫生到底還要不要竭盡所能地維持病人的生命呢?這類情況其實處處可見,但始終沒有一個結論,因為這除涉及價值觀的判斷外,還有就是誰都沒有個權利去決定這位病人的生命是否繼續下去。為了解決此問題,我國於105年通過了「病人自主權利法」讓病人預先做好醫療決定,給醫療機構一個明確的指示,以下我們就來了解一下怎麼預立醫療決定,及醫療決定的使用條件。
  
▶️ 何謂「預立醫療決定」
  
指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
  
▶️ 何謂「特定臨床條件」
  
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 如何預立醫療決定
  
1、需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
2、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3、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須注意見證人的資格)
4、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這邊需要注意,再找見證人時要注意見證人不可以是: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例如因死亡而可以獲得遺產之繼承人)。

 

李律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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