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新聞 ✏️ 對不孝子的懲罰之喪失繼承權!

李律民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9/27 15:30 2468 次瀏覽

▶️案例
  
A男無故離家長達12年,對於母親的照顧皆完全置之不理,只好全由A男的妹妹B女為照顧,而母親於107年間診斷出罹患癌症,住院期間A男從未到院探望。
  
(詳細請參『不孝子12年沒回家 母告別式也缺席...判決繼承權不存在』---ETTODAY新聞雲報導)
  
✅ 此案判決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
  
▶️ 何謂喪失繼承權?
  
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白話而言,就是如果有對被繼承人做上列行為的話,你就不能繼承到遺產了。而此案是以第五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來作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
  
▶️ 長久不予探視是否會構成「重大之虐待」?
  
按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意旨參照)。
  
另所謂虐待,謂予被繼承人以身體上或精神上痛苦之行為,且不以積極行為為限,更包括消極行為在內。又此表示,除以遺囑為之者外,為不要式行為,亦無須對於特定人為表示(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710號判決意旨參照)。
  

李律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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