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人頭帳戶會有賠償責任嗎?

呂昀叡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2/27 16:09 1865 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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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幫助詐欺成立,會有民事賠償責任:

幫助詐欺罪如果成立,很可能被判以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牢獄之災的風險較低,但被判有罪,會連帶產生民事賠償責任。

二、賠償範圍是「被害人全部損害」而非部分而已:

雖然幫助詐欺者實際上沒拿到半毛錢,但民法規定必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

什麼是連帶賠償責任?意思是你和詐騙集團的每個人都要對被害人的「全部損害」負賠償責任,被害人可以選擇只向你要求賠償所有損失、也可以只向詐騙集團某個人要求賠償所有損失,也可以同時向你及詐騙集團所有人要求賠償所有損失。

三、刑事幫助詐欺成立,民事賠償官司怎麼打?

(一)在民事賠償官司仍主張自己沒有不法行為:

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畢竟是不同的官司,因此即便被害人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民事法官仍可能作出不同的判斷(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95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也就是說,刑事法官雖然判有罪,但民事法官可能作出不同的結論─無罪。因此仍有積極爭取免賠的實益。

(二)民事官司是否超過時效?

被害人如果要合法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必須在2年的期限內(民法第197條),只要超過1天,法院就會直接駁回;但時效起算不是從「事實發生時」起算,而是從「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在個案中要仔細判斷。

(三)被害人提告的對象是否有誤?

在實務上判決免賠的其中一種情況是提告對象錯誤,例如A、B二人都因為提供帳戶被判決幫助詐欺有罪,而被害人C被詐騙集團欺騙並將款項匯到B的帳戶內,雖然A、B二人都是同一詐騙集團的幫助犯,但此時被害人C要提告的對象只有B,如果是針對A提告,法院會認為A的行為並非被害人C受損害的原因,會判決A免賠。

呂昀叡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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