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TIPA開設娛樂產業法律課程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5/08/08 20:30 198 次瀏覽

智慧財產培訓學苑
班別:2025實體課程-娛樂產業法律與智慧財產班
藝人肖像、公眾形象及形象權 (right of publicity)
2025/11/08  13:30-16:30臺大法律學院萬才館教室
有興趣者可至該學苑網站報名上課。
right of publicity是本人碩士論文,也是本人一直以來頗感興趣的領域,所以不時在此發表一些短文。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從去年始,著手開設此類課程,想見該領域日漸熱門,有興趣者不妨報名參加課程。
我國雖無「知名度」這個權利,但在美國法上,「知名度」不僅有明文規定,而且蓬勃發展,爾近因人工智能的興起,「知名度」與人工智能間的交互影響與結合產生諸多法律問題,例如深偽藝人的談話或唱歌,或人工智能換臉明星於成人片,維妙維肖,猶如藝人親自上場演出,苟非名人或藝人,他人豈會為之利用,此舉不正是侵害藝人之知名度嗎?人之所以利用人工智能換臉明星,不就是看上該人的知名度嗎?該藝人若沒有知名度,人是不會利用的。可以想見的是,這樣的案件會愈來愈多,但我國還停留在以「不當得利」(利益)或侵害「肖像權」(人格權)來做為請求權之依據,並沒有將「知名度」具化為「權利」,保護強度明顯不足。另外,知名度與著作權也息息相關。在美國常見藝人將狗仔隊於公開場合拍攝含有藝人之照片上傳至藝人自己的IG,而遭狗仔隊提告侵害著作權,;狗仔隊也是看上藝人的知名度才拍攝他或她的,而且往往將拍攝到的照片賣給雜誌社或八卦媒體,或是授權給八卦媒體利用,這些媒體若見到藝人instagramPO有該照片,隨即提起侵害製作權訴訟,讓藝人或名人不堪其擾。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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