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續談知名度信託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5/10/09 18:26 15 次瀏覽

當代名人、網紅、虛擬偶像甚至已故公眾人物的「Right of Publicity」(知名度/名氣)已成為具高度商業價值的資產。將此權利納入信託架構,不僅可延續其經濟效益,也能提供法律上的管理與保護。以下是對其可行性與運作模式的深入分析:

可行性基礎(以美國法為例)

  • 財產性質認定:美國多數州(如加州、印第安納州)已明確承認 Right of Publicity 為可轉讓、可繼承的(智慧)財產權。

  • 信託法支持:既然屬財產權,理論上可作為信託財產(trust corpus)納入信託架構。

  • 已故名人案例:如 Elvis Presley、Marilyn Monroe、Michael Jackson 等,其知名度已由遺產信託管理並持續獲利。
     

    二、可行運作模式設計(以美國制度為基礎)

    模式一:生前信託(Living Trust)

    元素 說明
    委託人 名人本人(如演員、運動員)
    信託財產 姓名、肖像、聲音、知名度等商業使用權
    受託人 專業經紀公司、律師事務所或家族成員
    受益人 委託人本人或其指定家族成員
    功能 管理授權、收取授權費、處理侵權訴訟

    模式二:遺產信託(Testamentary Trust)

    元素 說明
    委託人 已故名人(透過遺囑設立)
    信託財產 死後仍具商業價值之知名度
    受託人 遺產管理人或信託公司
    受益人 遺族、基金會、慈善機構
    功能 延續品牌價值、分配收益、保護形象

    模式三:公益信託(Charitable Trust)

    元素 說明
    委託人 名人或其遺族
    信託財產 知名度(如肖像授權所得)
    受託人 公益基金會或信託機構
    受益人 公益目的(如教育、文化推廣)
    功能 將名人形象轉化為社會影響力與公益資源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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