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名人、網紅、虛擬偶像甚至已故公眾人物的「Right of Publicity」(知名度/名氣)已成為具高度商業價值的資產。將此權利納入信託架構,不僅可延續其經濟效益,也能提供法律上的管理與保護。以下是對其可行性與運作模式的深入分析:
可行性基礎(以美國法為例)
財產性質認定:美國多數州(如加州、印第安納州)已明確承認 Right of Publicity 為可轉讓、可繼承的(智慧)財產權。
信託法支持:既然屬財產權,理論上可作為信託財產(trust corpus)納入信託架構。
已故名人案例:如 Elvis Presley、Marilyn Monroe、Michael Jackson 等,其知名度已由遺產信託管理並持續獲利。
元素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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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 | 名人本人(如演員、運動員) |
信託財產 | 姓名、肖像、聲音、知名度等商業使用權 |
受託人 | 專業經紀公司、律師事務所或家族成員 |
受益人 | 委託人本人或其指定家族成員 |
功能 | 管理授權、收取授權費、處理侵權訴訟 |
元素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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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 | 已故名人(透過遺囑設立) |
信託財產 | 死後仍具商業價值之知名度 |
受託人 | 遺產管理人或信託公司 |
受益人 | 遺族、基金會、慈善機構 |
功能 | 延續品牌價值、分配收益、保護形象 |
元素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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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 | 名人或其遺族 |
信託財產 | 知名度(如肖像授權所得) |
受託人 | 公益基金會或信託機構 |
受益人 | 公益目的(如教育、文化推廣) |
功能 | 將名人形象轉化為社會影響力與公益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