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律師談德州保護right of publicity的法源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5/11/15 19:32 6 次瀏覽

德州 Right of Publicity 法律架構

1. 普通法(Common Law)

  • 德州法院承認 misappropriation of name and likeness 作為侵權行為。

  • 要件: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身份特徵(姓名、照片、聲音等),以獲取利益。

  • 不需證明被告實際獲利即可成立。

  • 代表案例:

    • Henley v. Dillard Dept. Stores (1999)

    • Moore v. Big Picture Co. (1985)

2. 德州州法(Statutory Law)

  • 德州財產法典(Texas Property Code)第 26 章 §§ 26.001–26.015

  • 俗稱 “Buddy Holly Bill”,於 1985 年制定,專門保障死者的肖像權。

  • 主要內容:

    • 適用於 1937 年 1 月 1 日之後死亡的個人

    • 保護範圍:姓名、聲音、簽名、照片或肖像。

    • 保護期限:死後 50 年

    • 使用限制:禁止未經授權在商品、廣告、促銷中使用。

    • 損害賠償:法定最低賠償額 2,500 美元

    • 權利性質:作為可轉讓的財產權,可由繼承人或受讓人主張。

3. 損害賠償

  • 一般損害(General damages):精神痛苦、名譽受損。

  • 特別損害(Special damages):經濟損失,如工資、商業利益。

  • 案例:National Bank of Commerce v. Shaklee Corp. (1980)。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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