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
發表時間:2026/04/08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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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係根據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條第九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七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六條訂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9項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上開辦法及組織法皆開宗明義公開播送,而這公開播送若無其他特殊情狀或敘明,應指著作權法的公開播送。
參以著作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很明顯這裡的公開播送的行為人係無線電視台、廣播電台或有線電視第四台業者,法院是無線電視台、廣播電台或有線電視第四台業者?很明顯不是,我想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應該沒有邀請著作權法的專家參與,也許有;不過,如果有邀請專家、學者參與,那還訂定這樣的辦法,那就奇怪了…。如果法院開庭以同步延伸法庭方式,用一些器材(架設電視機或顯示螢幕或液晶體螢幕),讓延伸法庭的民眾看到開庭狀況(本來就是要讓民眾看到、聽到,只是法庭太小),這跟小吃店打開電視看電視,那不是一樣;即便小吃店覺得聲音太小,接上喇叭設備讓角落的客人聽得清楚,這行為並沒有改變著作內容、形式,只是讓訊號清楚,這是單純開機,不涉及任何著作財產權及任何著作行為。
如果是事後將實況錄影提示(做成VCD或錄影帶,以碟影機或錄放影機放影給公眾觀看)給普羅大眾接收或者讓普羅大眾以網路接收(放在網路上讓公眾點擊觀看),則要去檢視符合著作權法的那一種著作行為而是用那一種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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