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是許多創作者著作之結晶,包括導演、演員、特技演員、配樂、劇本等。
原則上其著作權歸數片商與演員等已經透過契約約定著作權之歸屬,否則爭議及訴訟會不斷。
電影是視聽著作,而這個作品是集合了演員的表演,演員之口白、背景音樂、特技演員之特技、動畫等,以上以著作權法裡的著作來解讀的話,分別為表演、語文著作、音樂著作、美術著作;在這裡特別說明演員的口白,就是電影的字幕,深度解析即是劇本,該口白隨著劇情起伏,傳達電影的意境,男女主角纏綿悱惻的愛情或是恐怖顫慄的情緒或盪氣迴腸的情感,就是劇本語文著作之體現;還有電影背景的音樂或是像賭神現身的配樂,這些都是音樂著作,但與電影結合就成了視聽著作。值得注意的是倘撇開著作權歸屬問題,上開音樂著作是可以與電影分離,故其仍是一個獨立的音樂著作,不論長短,只要是音樂曲譜可以獨立呈現成音樂,亦不論有無歌詞,其仍是音樂著作。有些動作片裡有一些特技演員的特技,此係表演;現在電影常配有一些動畫,甚至是人工智能特別效果,通常動畫就是美術著作(前提是人所創作的,人畫出來的卡通、油畫、水彩等),至於人工智能創作出來的動畫,原則上無法主張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