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房地合一所得稅(土地稅法篇)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7/06 23:32 1642 次瀏覽

▲蘇狀師談房地合一所得稅(土地稅法篇)

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民國(下同)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註1)之土地,方為課徵對象。

甲於104年10月1日買得A建物及B土地,嗣於106年10月1日將房地出賣予乙,要否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不用;甲係104年取得。

甲於105年10月1日買得A建物及B土地,嗣於106年10月1日將房地贈與乙,要否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不用;甲係贈與乙。

房地合一所得稅(稅額)=稅基 * 稅率

房地合一所得稅之稅基為房地交易所得;房地交易所得=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支付必要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稅率(以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為例)

持有房屋、土地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40%。

持有房屋、土地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35%。

持有房屋、土地期間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20%。

持有房屋、土地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15%。

甲於105年10月1日買得A建物及B土地,嗣於106年10月2日將房地出賣予乙,要課徵何種稅賦?課徵對象為何?

土地增值稅:甲。房地合一所得稅:甲;稅率30%。

契稅:乙;稅率:6%。

註1:建築法第28條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

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 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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