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羈押程序(刑事訴訟法)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3/22 17:38 2022 次瀏覽

本人至聲押庭為被告辯護不計其數,可謂頗有心得。

通常重大案件,例如:毒品或加重詐欺,原則上檢警佈線已久,等待時機成熟,即進行「收網」。而佈線,通常是監聽。警方往往在執行搜索、扣押、拘提或逮捕前,會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然後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及押票(扣押物品、物件的令狀,不是羈押人之押票),和檢察官簽發之拘票,然後進行搜索、扣押及拘提。

以毒品案件為例,警方持上開令狀至犯罪嫌疑人之住居所或藏匿處,執行搜索、扣押、拘提或逮捕(如果是發現現行犯,例如:毒品案件,除搜得毒品外,同時在搜索處之桌上,發現一把手槍及多枚子彈,經現場初步鑑驗具殺傷力,而手槍及子彈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但為違禁物,可以以非法持有槍械、子彈之現行犯,進行逮捕及扣押,並移送警局及地檢署)。就毒品案件而言,於發現犯罪嫌疑人持有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及吸食器等,現場即製作搜索、扣押筆錄,並以試劑或其他檢測工具檢測扣得之物,若呈陽性反應,會連同持有或販買等犯罪嫌疑,一同帶回警局製作警詢筆錄,另可經受詢問人同意,自行排尿並當場封緘、畫押後,送機關檢測是否施用毒品。
如果涉及販賣,於警方詢問後即送地檢署由檢察官訊問,不見得會馬上訊問,要視檢察官的時間而定,若未馬上訊問,則須在地檢署的拘留室候庭,待檢察官通知法警帶往開庭。其後開庭之檢察官為內勤檢察官,簡單來講就是當日值班的檢察官,非承辦此案之檢察官,日後還要經分案,才能確定誰是本案之承辦檢察官。被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即會向法院聲請羈押。

此時,檢察官要撰寫聲押書,同時書記官要整理筆錄、相關證據附卷,待這些程序完成後,將被告及卷證移送法院。移送法院後,被告則會在法院拘留室等候,待法官閱卷後,召開羈押庭。而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庭需有律師在場為被告辯護, 如被告未委任律師,則院方會請公設辯護人到場為被告辯護。如果是下午5點以後之羈押庭,如果被告自己沒請律師,則會聯絡法扶律師或者之前有填寫自願擔任羈押庭義務辯護之律師,律師收到通知後,即應盡速到院閱卷並律見,最好能告知到達的時間,並與院方聯絡法官開庭的時間,以避免程序的延宕。

歷經上揭程序後,律師於法官召開羈押庭的時間,準時到庭為被告辯護。通常法官會訊問一些經其閱卷後需待釐清或了解的問題,並聽聽被告的陳述及其意見,最後詢問辯護人(即是律師)的意見,此時辯護人就要針對被告是否有羈押的原因及羈押的必要為被告辯護。法官於聽完被告及辯護人陳述後,參酌卷證資料依其心證,決定是否羈押。兩種結果,一是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或受授物件(禁見或禁止通信或受授物件不一定同時有,簡單的來講,法官可能只為羈押的裁定,並無禁止接見、通信或受授物件);另一則是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的方式,來取代羈押。而本題是以販賣毒品為例,如果情節重大的話,通常是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授授物件作結。法官為羈押的裁定後,隨即會將被告交還地檢署(因為案件還在偵查中),由地檢署於適當的時間,將被告載往看守所。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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