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刑法(詐欺罪)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3/26 15:15 1693 次瀏覽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及第2項之普通詐欺得利罪(下稱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最難證明的是主觀上一開始即有詐欺之故意。

舉例來說,某甲至飲食店,點了一碗麵及一些滷菜及一瓶飲料,吃到一半,發現沒帶錢,碰巧飲食店有後門可直接通往隔壁巷道,某甲乘老闆乙沒注意時,隨即開溜,某甲構成何罪?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不作為詐欺取財?不作為詐欺得利?普通竊盜(下稱竊盜)?普通侵占(下稱侵占)?

首先,竊盜與侵占,可逕予排除;乙將上開麵等(下稱食物)交付予甲時,即有將食物的所有權移轉予甲之意思,若無特別表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原則上雙方合意於用餐完再付錢,所以於乙交付食物予甲時,甲即取得食物的所有權,所以不會有竊盜及侵占的問題。

至於甲是否會構成詐欺?如果構成詐欺,那麼是構成詐欺取財還是詐欺得利?甲至飲食店,坐下來點了食物,客觀上傳達甲有支付食物價金的意思與能力,嗣因未帶錢,選擇開溜,此是否表示甲於一開始坐下來點菜,即有詐欺之故意與積極傳達與客觀不實之資訊,使乙陷於錯誤,進而處分財產,造成財產損害?(還是開溜時,認定為詐欺之著手?)本人認為不見得;既然主觀上不能很確定甲有詐欺的故意,那麼論以詐欺罪就顯非妥適。順便一提,假設構成詐欺罪,那麼是詐欺取財還是詐欺得利?甲係騙得免去支付菜錢(此菜錢僅一時無法取得,非永久無法取得,不過乙要積極行使其權利)?還是騙得吃掉食物的飽足感?此問題頗值得深思。

管見以為前揭問題,可能未涉及犯罪問題,而僅涉及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甲乙間存在一民事買賣契約,乙基於此買賣契約可向甲主張履行契約義務,時效是二年(民法第127條第1款);不過,乙未必認識甲,乙行使此請求權會有障礙。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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