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刑事訴訟實務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4/17 21:57 482 次瀏覽

一 般民眾印象中總覺得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是個神祕的機關,因為地檢署處理的都是刑事案件;而民眾接到地檢署的傳票,通常都是負面的,現在本人來揭開地檢署的神秘面紗。

不錯,地檢署處理通常都是刑事案件,應該講絕大部分都是刑事案件;不過在特殊的情形下,檢察官有時也要以公益代表人的身分,參與民事事件,例如: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監護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等。

地檢署的成員包括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法警、錄事等,另外還有其他公職人員,例如:資訊室的主任、程式設計師、人事室的科員、主任等等及其他非公職人員例如司機、工友等。而檢察官又可分為候補檢察官、試署檢察官、實任檢察官;實任檢察官係指已通過候補、試署程序,取得實任資格之檢察官而言,此等檢察官比照法官受憲法第81條之保障。

談了一些組織架構,讓各位對地檢署有一些基本的認識,再來談談一般人比較在意的事,例如:傳票。傳票是一種令狀,源自於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為了偵查犯罪,在偵查中可以開具傳票,傳喚被告或證人到庭;傳喚係法律賦予檢察官之強制處分權。因為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可以拘提;拘提係緊接著傳喚而來,對被傳喚者產生一種無形之壓力,所以是一種強制處分。那麼被告收到傳票要如何因應?首先,要依傳票上所載的開庭時間到庭應訊;若有事或生病等,要先具狀附證明請假,通常檢察官都會准許;若經准許,則另待通知。若不許,還是要在所定之時間,到庭應訊。此時被告可以選任辯護人(即律師),陪同到庭應訊。

因為本文主要還是在介紹地檢署,那麼回過頭來再聊一下地檢署。地檢署之檢察官依其職務通常分為三大類;偵查、公訴及執行。我國與尤其是美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有很大的不同,我國的檢察官為了偵查犯罪,會開偵查庭,所以就會有負責偵查的檢察官;還有審判時,到法院執行公訴的公訴檢察官;到最後判決確定時,要執行刑罰時,因為執行刑罰屬於檢察官的業務,所以案件最終會回到檢察署(端視案件最後是在地方法院,還是高等法院確定,而決定由地檢署還是高檢署來執行),由負責執行的檢察官來執行。待續…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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