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餚或所謂飯局之前菜「冷盤」,將之仿製,係侵害原創者之何種權利?
之前看到國外報導,若是將所謂的菜餚拍照或是比照其外觀、擺設,另做成一道菜餚,擬以法律將之保護,如果講的精確一點,譬如某大廚設計一道冷盤,裏面包含干貝、臘腸、雞肉、牛肉,龍蝦,外加一些水果雕花擺飾,形成一道不僅是菜香味俱全,同時外觀也極具創意的一道菜色,某人將之拍照引用於雜誌或美食畫冊或直接仿製而自作一道菜,係侵害何種權利?
有人主張擬以著作權法加以規範,試問若有上開行為係侵害何種著作之何種著作財產權?菜餚本身屬於何種智慧財產權?我想以著作權來保護有問題,你可以說拍攝菜餚者所得的照片,是攝影著作,但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攝影著作而進一步享有著作財產權,則尚需視其是否符合法律上之要件;但菜餚本身依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是無法受到該法之保護的,不可諱言,大廚依其多年經驗加上巧思與創意,創造了一個菜色,先不論其味道、風味外加何種調味料等,這些秘方可受營業秘密法的保護,但拼盤菜色的擺置及運用那幾樣菜色並加上水果、蔬菜等雕花裝飾,並非營業秘密,如果要對仿造或剽竊者,應嘗試從「公平交易法」之不公平競爭或是「民法」之不當得利等面向來主張及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