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娛樂法(名人被訴侵害著作權總整理)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2/04/12 01:33 594 次瀏覽

名人因有知名度,所以總有些人想藉此撈些利益,這種情形在美國尤其嚴重,因此衍生了不少訴訟。
就如我之前寫了不少有關此爭點的文章,名人看到報載或雜誌、網路等,po有含有自己的照片,而將之截取並進一步上傳到自己的社交網頁,嗣遭到拍攝者提告侵害著作權。
先撇開該攝得之照片是否有著作權,攝影者之所以要拍攝該人,是因為該人有知名度,如果該人沒有知名度,攝影師也不會拍他。這樣分析得出,攝影者是利用被拍者之知名度,藉此欲獲得利益,那他是否侵害了被拍攝者某種程度的利益,更具體來說是名氣權,不是嗎?既然可具體把知名度提升或是形成一個具體權利,而其性質又屬於財產權,那攝影師未得被拍攝者之同意或授權,將之拍攝進而散布在報章雜誌或網路上,是否侵害被拍攝者知名氣權(right of publicity)?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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